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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两种公司组织形式的比较

基小律说:


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两种最能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两者在设立、公司治理、股权(份)交易、股权(份)回购、股东知情权、简易减资及简易注销等方面既有一致性规定,也有各自特殊规定。本文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的最新规定,从几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比较。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张泽传 李克川  | 作者

目录

一、《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亮点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的比较
三、小结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简称“《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司法(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2018年修订)》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




1

 《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亮点  

《公司法(修订草案)》部分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二)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中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进一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一至二名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规模较小的公司还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对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三)为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对已有较多实践的类别股作出规定,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即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

(四)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规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人数的股东所组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对照《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具体规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比较(因国有公司具有特殊性,为方便比较,国有公司除外)。

(一)公司设立要求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有住所
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
只有发起设立方式而无募集设立方式。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公司的出资方式

明确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已允许股权/债权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法(修订草案)》从法律层⾯确认了股权/债权出资的合法性

类别股的设置

(1)《公司法(修订草案)》未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置优先股,但股东之间可以约定不同的利润分配比例。

(2)对于差异表决权股,未规定。

(3)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的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规定股权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来限制股权的转让。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二)公司治理制度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

原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公司法(修订草案)》统一为“股东会”。

无相关规定。

类别股东的双重表决:
下列特别决议事项应经类别股东表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以上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以上通过,还应当
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不开股东会作出决议:

对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无此规定。

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表决权确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权确定: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董事会

董事会组成:《公司法(修订草案)》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员修订较大且要求一致。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适用前述规定

规模公司治理架构的简易化: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

⼩规模公司治理架构的简易化:

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 设一至二名董事

董事长的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的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召开要求:

无明确规定。

董事会召开要求: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监事会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

定期会议召开时间要求: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定期会议召开时间要求: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的职能替代:

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对监事会的职能替代:

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股东出现⽋缴出资、抽逃出资时未采取必要措施,以及公司违规减资、违规分红、违规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交易

禁止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监高报告:董监高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决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审议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股份取得的财务资助规则

无相关规定。

禁止行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或者金融机构开展正常经营业务的除外。

例外情形: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决议规则: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权(份)交易规则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
通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就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份,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份,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份)转让的限制
无规定
上市前的股份:上市后⼀年内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增资时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法定享有: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约定排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法定不享有,约定赋予: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四)股权(份)回购要求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股份回购

无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股东知情权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简易减资及简易注销

项目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简易减资
适用前提:穷尽公积金(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
限制条件: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
后续分配限制: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
程序简易:不适⽤决议后30天内公告及10天内通知债权⼈程序,但应当在报纸上或者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简易注销
适用情形: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程序要求: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应当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股东责任: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的,全体股东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小结

通过以上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公司治理、股权(份)交易、股权(份)回购、股东知情权、简易减资及简易注销等方面既有一致性规定,也有各自特殊规定。在选择公司形式时,应当将自身需求(如是否设置类别股)与两种公司形式的特点相结合,确定适合的公司形式。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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