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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新《公司法》对上市公司防范恶意收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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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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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说: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一方面强化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勤勉等义务,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董事和董事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力和所能发挥的作用。这些对董事会和董事权力的加强和保护,也许会侧面加强公司董事会在未来公司并购交易中的作用。本文即以本次修订中授权资本制及公司解聘赔偿制度的引入,探讨对公司未来并购交易的影响,以供探讨。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田毅 | 作者

目录

一、授权资本制的引入为上市公司实施“毒丸计划”防范恶意收购创造了条件
二、无正当理由解聘董事的赔偿责任规定允许上市公司更广泛地采用“金色降落伞制度”防范恶意收购
三、本次《公司法》修改对未来并购交易的影响
四、结语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一方面强化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勤勉等义务,增加了如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等,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董事和董事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权力和所能发挥的作用,如新《公司法》允许以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或监事;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股份公司将股份发行的权限授予董事会,董事会可以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决定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等。同时,新《公司法》也加强了对董事的保护,如无正当理由辞退董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修订呈现出了显著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特点,也代表着我国公司法规制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移。
具体到实务交易中,我们发现,这些对董事会和董事权力的加强和保护,也许会侧面加强公司董事会在未来公司并购交易中的作用,如授权资本制的引入,允许未来类似美国法项下的“毒丸计划”在中国法项下的实施;无正当理由辞退董事的赔偿责任,允许未来在并购交易中董事的“金色降落伞”机制更普遍的适用,这些在未来上市公司相关的反收购中也许会发挥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笔者希望以本次公司法修改中授权资本制以及公司董事解聘赔偿制度的引入为视角,分析该等制度对未来公司并购交易可能的影响,以期对读者未来从事相关业务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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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授权资本制的引入有利于上市公司实施“毒丸计划”防范恶意收购

1、授权资本制的引入使“毒丸计划”成为可能

新公司法在本次修订中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引入了授权资本制。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次新公司法引入的授权资本制度可以允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发行股份,而不需要就股份的发行单独取得股东会的审议通过,使得董事会可以自由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这项制度允许在未来类似于美国法下的“毒丸计划”在中国法项下实施,即允许公司在应对敌意收购行为时,董事会可以通过发行股份,增加收购人的交易成本。

“毒丸计划”的正式名称是“股东权利计划”(Shareholder Rights Plan),其基本原理是通过歧视性的股票增发,即只增发给其他股东而不发给敌意收购者来袭时敌意收购者的股权。“毒丸计划”之所以可行便是因为美国采用的授权资本制可以允许董事会不经股东批准即可在授权范围内自行增发股票,董事会的这种权利令其得以在一两日之内非常迅速地采用“毒丸计划”。

我国现行《公司法》下的资本制度不具备实施“毒丸计划”的条件。在法定资本制下,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方面,我国目前对于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股份公司增资议案要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在敌意收购方已经持有公司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这种议案很可能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这些方面无疑成为了公司为应对敌意收购实施“毒丸计划”的障碍。

本次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我国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了有限度的授权发行机制。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但与新《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相比,上市公司现行的授权发行机制存在诸多限制。首先,现行上市公司的授权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而非与股数挂钩,即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其次,上市公司的授权期限仅有一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再次,上市公司现行的授权发行决策机构是“年度股东大会”,也就是说,年度股东会之外的其他常规股东大会都不能作出授权发行的决议,而新《公司法》中授权发行的机构可以是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新《公司法》第152条的授权资本制对于前述上市公司的授权发行机制有了更多的突破。

2、新《公司法》下授权资本制的具体规则及应用

本次新《公司法》中有关授权资本制的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本次修订所采用的授权资本制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仍然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的授权资本制出资形式,仅有货币现金出资才可以采用授权资本制,而“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仍需提交上市公司的股东会审议;而上市公司的现金定增,在新《公司法》框架下,则可以根据授权直接由董事会决策。

再次,对于授权资本制的程序性要求。(1)应当有明确的授权。可以授权董事会决策发行的必须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2)董事会的发行决策需要“在三年内”作出。(3)公司董事会所能决定的发行规模受限于“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4)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公司法》修订引入了授权资本制,相应地,对于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发行决策,“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但应当注意的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仍需要遵守股份发行的相关规则,并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而相关批准取得具有不确定性。以定向增发为例,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目前,上文中的上市公司规则下的董事会授权发行,可以适用定向增发的简易程序。未来,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对于上述公司法项下的授权发行,是否会纳入简易程序,上市公司在实践中具体如何应用授权资本制并实施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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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关于无正当理由解聘董事的赔偿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更广泛地采用“金色降落伞制度”防范恶意收购

1、“金色降落伞”制度的由来

根据笔者经验,在公司完成并购取得公司控制权后,一般都会更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完全控制。目标公司被并购前的董事被解聘离职,公司一般会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补偿,这也成为了“金色降落伞”制度的背景。

“金色降落伞”制度通常指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在公司发生被收购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或其他核心人员中的某一类或全部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同意为其支付巨额经济补偿金。

2、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金色降落伞”制度存在的不确定性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高管与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因此相关辞退费受《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范。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辞退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上限,相较于高管就职时的收入而言,似乎不足以成为“金色降落伞”。

董事被解除职务时,依照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补偿时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根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的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针对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等情况,公司是否应当补偿以及补偿的数额存在不确定性。

3、新《公司法》为“金色降落伞”制度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针对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等情况,本次新《公司法》将过去的可以“请求法院……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修改为了“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新《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一方面,以前董事任期届满前被无正当理由解除职务的,法院有权来确定公司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新《公司法》则明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过去是“补偿”,现在是“赔偿”。这两个名词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差别,即“补偿”针对的是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其行为合法,只是由于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因此出于公平原则进行弥补。而“赔偿”则针对的是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应当就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将“补偿”改为了“赔偿”,一方面是认可股东会的解除权,即不论有无理由,股东会都有权解除董事职务;另一方面,也隐含承认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这种解除是有一定法律上过错的。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生效后,董事被无正当理由解除职务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这种变化也为中国的“金色降落伞”制度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并购交易中,“金降落伞”条款可以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为其更换公司管理层设置障碍,也可以维护公司管理层人员稳定,保障公司经营策略的连贯。

4、并购交易中“金色降落伞”条款的落地

在实务操作层面,目前新《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对于该条款中的“无正当理由”应当如何理解,即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中的“无正当理由”。我们建议可以在董事聘用协议中作出更加明确清晰的界定。如在控制权变更后,董事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辞退的,属于“无过错”解聘,公司应根据“金色降落伞”条款的赔偿标准支付遣散费;但在董事因欺诈,行为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而被解聘,或者超越权限,违反合同约定及其他协议安排被解聘,属于“有过错”解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不再向其支付高额遣散费。

另外,对于控制权的变更,也可以做进一步明确的约定。如果50%以上的股权被收购,这种情况最为明确;但是如果收购方赢得代理投票权之战,成功地控制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大多数席位,那么此时算不算控制权变更?这里就需要对于控制权变更进行定义,罗列一系列不同的情况。

随着“金降落伞”条款的不断更新,该条款也出现了许多变化:对于授予对象的范围,部分上市公司还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范围,个别上市公司将核心技术人员纳入范围;对于解除职务,部分上市公司还加入了“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不得解除其职务”的限制;对于补偿或赔偿的计算基础,除以“任职年限内累计税前报酬总额”为基础外,还存在以“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为计算基础;部分上市公司章程还要求在章程约定的补偿之外,依据劳动合同(如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一方面,董事可能会因为公司被收购后失去职位而抵制对股东有利的收购,“金色降落伞”制度有助于减少董事在面对公司收购时的阻力。另一方面,过高的解聘赔偿可能成为对公司收购的阻碍,收购者需要衡量公司在支付了高额赔偿费用后,公司的剩余价值是否仍然值得收购。因此,金色降落伞制度的核心在于确定一个合理的辞退费用,既要能够弥补董事高管被辞退后丧失工作的损失,让其不至于反对并购;又不至于过高,以致让收购方没有了并购的动力。这样才能在董高、股东和收购方之间达成一个三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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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司法》修订对未来并购交易的影响

在当前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公众公司带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上市公司的管理更多以董事会为中心。这在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合规运行要求以及事后追责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导致诸多上市公司已在事实上趋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同时,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国有企业,亦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典型代表,在中央与地方的各项有关国有企业治理的文件中,国有公司也已事实上贯彻了董事会中心的模式。本次新《公司法》修改表明了我们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迁移,这是立法者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回应。

新《公司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也强化了董事的责任,如更加明确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了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核查、催缴义务,以及违反该等义务时负责的董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增加了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违法减资的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等等。

这种变化也许预示着未来的并购交易,不再仅仅以股权买卖双方为交易和博弈的中心,还可能会有买卖双方以及社会公众股东围绕着董事和董事会的博弈。如在美国并购交易中,无论是善意收购,还是恶意收购,对于董事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履行了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都是交易双方和董事会考虑并购交易各个方面的重要考虑因素。例如,董事会在并购交易中对恶意收购采取的防御行动,董事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收购邀约构成了对公司长期利益的威胁,如要约价格低于公司价值、恶意收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恶意阻挠公司其他交易等,以及董事采取的防御措施相对于威胁是否合理的等,都成为法院审查董事会采取的防御性手段是否符合其信义义务的衡量标准。这些都使得董事的信义义务塑造了美国并购交易的实践。

因此,我们也预期,中国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加强,也会进一步改变并塑造我们的并购交易。例如,如前文所述,董事会在中国公司法下“毒丸计划”的实施,也许就会引发股东对于该等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董事是否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这类问题的争议。这些争议所带来的判例和法律规则演进可能会进一步影响着未来的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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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次《公司法》修订涉及的授权资本制及董事解聘赔偿制度的引入,也许会对未来公司并购交易产生深远影响。同时,新《公司法》实施后,适用于上市公司的包括增发规则在内的一系列规则也将相应修改,具体调整我们会持续观察。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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