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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一文掌握私募机构如何应对增值税缴纳

基小律: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36号文以来,关于金融服务以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已先后发布了46号文、70号文、53号文、140号文、2号文、56号文、90号文等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资产管理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自201811日起,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将正式实施。之前,基小律也推送了我们的原创精彩解读《140号文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点击回顾)。本期基小律为大家梳理了这些系列规定的具体要求,总结了私募机构应关注的增值税缴纳问题,并给出我们的应对建议。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一、关于资管行业增值税八个相关文件的总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以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问题文件,包括36号文、46号文、70号文、53号文、140号文、2号文、56号文、90号文,相关文件重点内容如下:

二、关于资管行业增值税的四个核心要点

        从上述规定沿革情况来看,36号文是一个基石与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四类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的规定,其中包括了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这三类与资管行业息息相关的业务活动。此后的一系列规定,都是对于资管行业的增值税缴纳问题进行的细化与补充。

(一)明确管理人是纳税人

突破性的规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是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的纳税人。虽然与谁赚钱谁缴税的纳税原理相悖,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的“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不一致。但从税收征管的角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漏缴的可能性,实现了各类金融活动纳税环节的相对公平。

(二)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与类型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新规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管产品也包括了私募投资基金。

(三)明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确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因资管产品可以抵扣的成本不多,因此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增值税税收。但是对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仍然适用36号文规定的一般计税方式6%增值税税率,可以进行相应抵扣,除非管理人本身是小规模纳税人。

(四)列举典型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通过列举方式界定了资管产品管理人在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三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一是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例如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二是运用资管产品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例如保本收益、资金占用费等,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三是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例如,转让外汇、有价证券、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应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三、资管行业增值税影响私募产品投资收益的四个方面

上述资管行业增值税的规定对资管行业的影响是重大的,也是相对复杂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从投资方式、投资载体、投资的资产、投资退出四个方面,无论是资产端还是投资端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税缴纳。未来各类资管产品从产品设计到税收筹划都留下了很大的策划空间。

(一)投资方式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股权(股票)和/或债权投资是资管产品的主要投资方式,如果是债权投资,而且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将被认定为提供贷款服务,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在此之前,虽然资管产品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也需依法缴纳增值税,但是由于委贷银行不进行代扣代缴,因此这部分税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有一定的遗漏。但是资管产品增值税新规明确了管理人是纳税人,将纳税责任明确下来,导致管理人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股权投资,且没有承诺固定收益回购的条款,则无需缴纳增值税。新规对固收类的资管产品具有重大影响,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假股真债的非标债权等投资业务。如果是从事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就买卖股票取得的增值收益,需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与资管产品的范围与类型

资管产品,特别是私募基金,通常采用的载体有契约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类。本次资管产品的增值税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契约型的各类产品。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主体资格与组织形式,需要进行主体登记与税务登记,并按照36号文的现有规定正常依法缴纳增值税,例如涉及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涉及金融商品买卖,缴纳6%的增值税,现有税收征管规定比较清晰明确,无需特别适用上述新规。

(三)所投资的资产决定了是否缴纳增值税

如果投资的资产属于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或者是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而且是通过交易转让获得差价增值收益的,都涉及到缴纳增值税。大量的私募基金所投向的是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并不涉及到增值税缴纳。但是所投企业如果实现IPO上市或被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进行并购重组的,则私募基金持有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将转换为上市公司限售股股票。私募基金在限售期届满后在二级市场抛售退出的,根据53号文的规定,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科目就差价部分计征增值税。具体来说,通过IPO上市形成的股票买入价,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确定;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股票,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四)投资退出方式决定了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140文规定,投资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无论在基金的资产端,还是在投资人端,如果是投资到期退出而非期间转让退出,则可以避免增值税的缴纳。

总体而言,以资管产品中的私募投资基金为例,三类私募基金产品中,私募证券基金,因涉及股票交易、债券交易、衍生品等交易,通常将在资产端涉及增值税的缴纳;私募创业/股权基金,如涉及股权上市后转化为股票并通过在二级市场交易退出,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其他类私募基金,主要为债权等固收类的基金,则涉及贷款服务等增值税。

私募基金增值税的主要情况汇总如下:

私募基金各个环节增值税的主要情况如下:


四、私募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36号文的规定,资管产品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具体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举例而言,事例一:某私募证券基金收益包括,当期收到基金管理费100万元(无进项税额);另外,当期买卖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入价1000万元,卖出价1100万元,期间收到股息100万元;投资收到所持有某企业债到期利息收益100万元;投资收到持有的国债利息200万元。

该私募机构在基金运行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包括:

(1)   管理费的应纳税额=100 ÷(1+6%)×6%-0=5.66

(2)   股票买卖价差应纳税额=(1100-1000)×3%=3

(3)   股票股息: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4)   企业债券到期收益应纳税额= 100×3%=3

(5)   国债利息应纳税额:免征增值税

事例二:某私募股权基金,以5000万元投资于某标的公司,取得标的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期间,私募基金以2000万元对价转让标的公司(尚未上市)对应100万元注册资本,获得股权转让溢价所得1000万元。后标的公司IPO上市,发行价格每股25元,私募基金持有的剩余400万元注册资本相应转换为标的公司400万股股票。在锁定期内,私募基金获得上市公司40万元股票分红。在锁定期满后,私募基金以每股30元将其持有的400万股股票全部转让退出。

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行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包括:

(1)   股权转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2)   股票分红: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3) 股票买卖价差应纳税额=400×(30-25)×3%=60

五、私募产品增值税尚存争议的几个地方

资管产品增值税规定出台之后,业界仍存争议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如何定义“保本收益”问题

根据140号文的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目前保本型的资管产品主要是银行的保本理财和保本的公募基金。但实践中存在大量都是以预期收益或者基准收益来界定收益的资管产品,这类产品都不承诺保本,例如,ABS、永续债、可转债、固收类基金,是否属于保本收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虽然基金合同中无明确的保本的约定,但是配套的增信类文件中可能隐藏了保本的安排,未来各个税务执法机构对此认定也可能存有不同的理解。

(二)新三板企业股权性质问题

目前业界比较有争议的是新三板企业的股权是否属于有价证券还是属于一般企业股权的问题,如果属于前者,其股票转让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后者,则不需要。从目前理解来看,多数还是倾向于认为新三板企业股权仍然属于一般企业股权,不属于二级市场证券产品。

(三)金融商品持有到期是否包括赎回的问题

赎回是指基金缩减资本金及基金份额数量的行为,而非直接的基金份额转让行为。赎回通常发生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如果需要退出,是否可以将份额转让变更为申购、赎回方式,绕开增值税的缴纳,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四)管理分红的性质问题

关于管理分红(Carry)到底属于管理费收入还是属于投资收益的问题。目前持两种观点的均有,如果属于管理费收入,则需要按6%缴纳增值税和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投资收益,也即以小额投资获取大额管理分红回报,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在目前多数资管产品中,管理人通常仅担任管理职责,不会进行跟投。如果可以将管理分红界定为投资收益而非管理服务报酬,那么管理人是否可以通过进行小额跟投而绕开增值税呢。

(五)不同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

投资人投资保本资管产品所取得的收益,保本资管产品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首先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后续如果保本资管产品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由于是保本型基金,取得的收益属于利息性质,也需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能存在投资环节和分配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

(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问题

36号文中列举的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中,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尽管多数理解,36号文提及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但是2013年修订实施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因此,私募机构运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财产买卖股票、债券,是否也能够争取适用36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尽管有一定的争议,但是目前多数理解私募证券基金还是难以适用公募基金的免税规定的。

六、私募机构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如何应对2018年后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已摆在了各个私募机构的面前。首先对于存量的资管产品,市场上可能绝大多数基金合同未明确有关的税收承担,即便有约定,通常也是各自承担应缴纳的税收,这意味着纳税责任是私募机构自行承担。对此,部分私募机构已在2017年底陆续发出通知,告知投资者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款是产品管理、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资管产品资产承担,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资管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变化发出此类通知,可能并无基金合同作为依据,但是私募机构提前告知投资人,希望将争议降低到最小。若无此类通知或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而直接从产品收益中扣除有关增值税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

对于新发行的资管产品,则应尽可能一开始就明确哪一方是最终的增值税的承担者,以免未来产生争议。除此之外,还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前筹划。

(一)基金合同明确“非保本”性质

资管产品中以预期收益或者业绩基准进行表示基金的收益水平,同时伴随基金合同中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溢价回购等条款等,是否会影响对于“保本”的判断。在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之前,建议私募机构通过基金合同明确基金的非保本性质,且尽量避免使用“利息”、“资金占用费”等相关字样。

(二)尽可能以到期赎回方式实现退出

无论是底层的金融资产退出,还是投资者退出资管产品,如果以赎回的方式退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根据规定将不涉及增值税问题。虽然 “到期”如何界定尚存在一定争议,例如,部分产品没有明确的到期期限,或者是分期发行且期限很长,都有待相关部门后续进一步解释。就目前对政策的理解来看,我们建议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到期时间仍然是一种具有操作性的方法。

(三)确定增值税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对私募机构而言,贷款服务的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是实际收到利息性收入的当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或者开票日。如果是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及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通常而言,私募机构会尽可能递延增值税缴纳的时间,但是可能存在与投资者提前赎回相冲突的情形,建议先行预提部分税款以维护投资者相对公平的纳税负担。

(四)选择基金载体优化基金架构

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无关乎载体,贷款服务则存在差异,如果是通过资管产品,仅需缴纳3%的增值税,而通过有限合伙或者是金融机构自营业务,仍需缴纳6%的增值税。因为存在缴税差异,仍在存在基金架构进行优化的空间。

(五)提前做好私募基金的税务安排

对私募证券基金来说,针对二级市场的股票、债券买卖交易,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并按照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申报缴税。基金管理人随着管理基金数量与规模增加,各支基金的交易量将大幅增加,可能带来一定的税务核算工作量。管理人亦可聘请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借助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负责所有基金产品的增值税核算工作,提前做好税务核算与缴纳安排。

针对私募债权基金等其他类产品,以往投资者收益多数采用业绩比较基准或预期收益率等方式约定,如果按照新规先行缴纳债权投资利息等对应的增值税,将导致预期收益率降低。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今后设计、计算产品的收益时需事先将增值税等税务成本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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