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在历年的卫生法规考试中是重点考察内容,在历年考试中分值占相对较大,在学习中同学们要抓住学习重点,本文把本节重点知识做一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注册条件与程序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障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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