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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党内关怀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29号)以及《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实施意见》(海委〔2017〕79号),建立健全党员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加强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帮扶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怀帮扶专项资金”,是指采取党费划拨、财政补贴、党员捐款、社会募捐等办法筹集,用于关怀帮扶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困难,迫切需要关怀和帮扶的贫困党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关怀帮扶专项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2.关怀帮扶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帮扶;

    4.公开公正、专款专用、量入而出、统筹兼顾;

    5.关怀帮扶注重向基层普通党员倾斜。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及募集

    第四条  关怀帮扶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市管党费每年划拨人民币50万元;

    2.市级财政每年划拨人民币50万元;

    3.基层党组织、党员自愿捐款;

    4.社会募捐;

    5.银行利息等专项资金的合法增值部分;

    6.其他合法收入。

    市管党费和市级财政划拨金额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市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捐赠,由市委组织部出具收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关怀帮扶对象

    第六条  党组织关系在我市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党员,可申请专项资金关怀帮扶: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党员,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党员(以民政、扶贫部门的认定为准);

    2.因公殉职的党员(以人社、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

    3.因公致残的党员(以人社、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

    4.病故或意外伤亡的党员;

    5.身体残疾或身患重病的党员;

    6.丧失劳动能力、无子女赡养或家庭成员赡养困难的党员;

    7.因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暂时贫困的党员;

    8.因生活贫困导致子女入学困难和家庭成员就医困难的党员;

    9.其他适合关怀帮扶的党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审批、发放关怀帮扶专项资金:

    1.违反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受到问责、处理且在影响期内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党员;

    3.参与赌博、色情、吸毒、迷信、邪教或非法组织等违纪违法活动的;

    4.参与或煽动集体、越级上访,扰乱社会稳定的;

    5.不履行公民义务,或违反村规民约、社会道德,群众口碑较差的;

    6.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7.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有其它不适宜关怀帮扶的情形。

    第四章   关怀帮扶的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采取定额和不定额相结合的方式给予关怀帮扶。

    1.对因公殉职的党员,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10000元;

    2.对因公致残的党员,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3000元至5000元;

    3.对病故或意外伤亡的党员,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3000元;

    4.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困难党员,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2000元至3000元;

    5.对身体残疾或身患重病的党员,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2000元至3000元;

    6.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子女赡养或家庭成员赡养困难的党员,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2000元至3000元;

    7.对因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导致生活暂时贫困的党员,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2000元至3000元;

    8.因生活贫困导致子女入学困难或家庭成员就医困难的党员,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关怀帮扶2000元至3000元;

    9.其他需要关怀帮扶的情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准。

    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发放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党员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条件的,按最高额度给予关怀帮扶;原则上一年内不对同一党员进行重复关怀帮扶;原则上一年内党员不能就同一原因同时申请市、区专项资金关怀帮扶;因公殉职、病故或意外伤亡的,其家属只能申请一次党内关怀帮扶专项资金。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进行跟踪管理,定期上门走访,和生活困难党员谈心谈话,听取意见建议,以给党员过政治生日等形式,通过寄送贺卡、登门拜访、集体座谈等,增强党员的认同感、归属感,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关注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党员的利益需求,强化分类指导。对于生活、就业困难的党员,要把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加强精神激励和技能培训,引导他们树立克服困难的决心和勇气,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真正做到扶弱、扶贫、扶智、扶志;对于老党员,重在给予更多思想上生活上的关怀,主动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和身体状况;对于在平凡岗位上无私奉献的普通党员,重在给予更多政治激励和人文关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荣誉感。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困难党员需要申请关怀帮扶的,原则上由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因重大疾病而提出关怀帮扶的,需同时提供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后,填写上报《海口市党员申请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

    第十二条  审核。实行党支部初审、上级党(工)委复审、市属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核查、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四级审核制度。拟关怀帮扶对象填写《海口市党员申请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后,由所在党支部核实情况报上一级党(工)委审查;党(工)委复审同意后,将《海口市党员申请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属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核查;市属党(工)委组织人事部门将核查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派员实地了解并作出初步意见;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根据情况提出关怀帮扶意见,并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公示。对市委组织部审批的困难党员关怀帮扶对象,在关怀帮扶对象所在的党支部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关怀帮扶资格。

    第十四条  发放。市委组织部根据审批和公示情况将关怀帮扶资金采取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困难党员。实行关怀帮扶对象签字(盖章)回执制度,所有发放的关怀帮扶资金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没有书写能力、意识模糊、已故的由直系亲属签字盖章)后才能作为入账凭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关怀帮扶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审批要始终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体研究审批,坚决杜绝个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设在市委组织部,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专项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市委组织部、市委党巡办定期对专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调查失真、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回所发放的关怀帮扶资金,并严肃追究有关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年度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市委组织部每年公布专项资金接受捐助、下拨款项使用情况及接受专项资金关怀帮扶党员的信息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关怀帮扶专项资金属党内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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