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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谷电,10余省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

光伏资讯 2024-03-26 20:59  22人听过


光伏资讯 | PV-info

【光伏资讯】微信公众号(PV-info)了解到,目前已有多省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其中,据光伏资讯不完全统计,已有10省将午间调整为谷时电价。其中浙江、安徽、内蒙古、山东、河北、宁夏、新疆、辽宁等已开始执行新的政策,河南、江西、青海、湖北也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根据各省政策公告,各地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拉大了峰谷价差,如安徽,4月1日起,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低谷下浮61.8%;夏冬5个月高峰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上浮74%。夏冬季有2小时尖峰电价,尖峰是高峰上浮20%

部分省份增加了午间谷段时长设置如青海,9:00-17:00均执行谷时电价;河南新增春秋季午间3小时低谷电价;江西国家节假日期间,将执行深谷电价;湖北1:00-7:00、12:00-14:00(共8小时)低谷电价。

此外,自2023年以来,已有省份陆续在午间执行谷时电价,甚至白天执行谷时电价:

如宁夏,自2023年4月1日起需要调整电表设置参数的农业生产用户、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时段。峰谷时段划分变化明显,高峰 7:00-9:00、17:00-23:00;平段 23:00-次日7:00;谷段9:00-17:00,将更多用户的白天时段调整为电价谷段;11月3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新增4、5、9月 12:00-14:00为深谷时段。

新疆,自2023年10月1日起,工商业用户及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4:00—8:00,13:00—17:00为低谷时段,夏季5、6、7、8月份的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

辽宁,自2023年9月1日起,将低谷时段调整为11:30-12:30,22:00-05:00,共计8个小时。

具体政策如下:

浙江
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统一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设置差异化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同时,通过设置季节性浮动比例,进一步拉大夏冬季峰谷价差,引导削峰填谷,缓解夏冬季供需矛盾。
春秋季(2-6 月、9-11 月,共 8 个月)峰谷时段调整为高峰、平段、低谷等三个时段。其中,高峰时段共 7 个小时,平段时段共 7 个小时,低谷时段共 10 个小时。
夏冬季 ( 1、7、8、12 月,共 4 个月)峰谷时段调整为尖峰、高峰、平段、低谷等四个时段。其中,尖峰时段共 4 个小时,高峰时段共 7个小时,平段时段共 3个小时,低谷时段共 10 个小时。
执行时间:大工业电价用户2024年3月1日起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1-10(20)kv以上的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不满1kv的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安徽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

尖峰电价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有关要求

尖峰电价增收资金统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资金。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仍按照《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源电调〔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电表等计量设施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和电网负荷变化情况,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南
春秋两季午间3h低谷电价,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为高峰的1.2倍。
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已实施满一年。为更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鼓励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等电动汽车更多在低谷时段充电,根据现行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评估情况,结合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现就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时段设置
1月、2月、1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月和12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具体时段详见附件。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与输配电价之和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不参与峰谷浮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其他事项
(一)保持工商业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变。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二)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分时电价,高峰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00至20:00,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
四、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对现已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在***月***日前调整到位;对本通知印发后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在选定后2个月内调整到位。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享;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签订2024年分时段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用户,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24〕18号)及本通知有关规定,及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原则上不再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工商业、居民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有关用户对调整后的各时段设置应知尽知,推动分时电价机制平稳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2〕867号)同时废止。

山东

河北

在优化时段划分方面,引导用户晚峰负荷向午间和夜间转移,缓解光伏出力降低后电网调峰压力;首次在春秋季、冬季的午间设置两小时低谷时段,在光伏大发时段刺激用户多用电,提升光伏消纳能力。

在调整浮动比例方面,将峰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的浮动比例由50%调整至70%,尖峰电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以价格信号引导用户主动削峰填谷。

江西

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0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低谷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

原文如下: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当前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适当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0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暂缓实施尖峰电价。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后续视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并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适时予以恢复。

三、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低谷电价的基础上下浮20%。

四、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

内蒙古

2023年12月28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布《关于完善蒙西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关于完善蒙东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试行)》,对蒙西、蒙东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含清洁供暖用电政策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政策,自2024年2月1日起试行。

202421日起,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将调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100千伏安以下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
(一)峰谷时段
1.蒙西电网:
1)大风季(1-5月、9-12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9小时:04: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9小时:00:00-04:0011:00-16:00
2)小风季(6-8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平时段13小时:0: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谷时段5小时:11:00-16:00
2.蒙东电网:
峰时段8小时:06:00-09:0017:00-22:00,平时段8小时:05:00-06:0009:00-11:0014:00-17:0022:00-24:00,谷时段8小时:11:00-14:0000:00-05:00
(二)峰谷比价
蒙西电网大风季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2%;小风季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4%,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6%
蒙东电网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2%

青海

3月22日,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优化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其中明确:

优化完善后的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以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

青海省调整后峰谷时段为:高峰时段7:00-9:00,17:00-23:00;低谷时段9:00-17:00;其余时间为平时段。

对我省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在每年一季度和四季度的每日8:00-9:00和19:00-21:00执行尖峰电价,尖峰电价在用户对应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下同)

青海省高峰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上浮63%执行,低谷时段电价按平段电价下浮65%执行,增加的2个百分点下浮的资金,由尖峰电价收入进行补偿,暂不通过代理购电分时损益分摊。

宁夏
11月3日,宁夏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在特定时间执行尖峰、深谷电价,具体时段划分如下:
尖峰时段:7、8月 19:00-21:00,12月 18:00-20:00
深谷时段:4、5、9月 12:00-14:00
《通知》规定,煤电高峰、低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50%,新能源高峰、低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30%;尖峰、深谷时段在平段价格基础上分别上浮、下浮80%。

新疆

9月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一、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延长午间谷段时长,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

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二、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

三、设置深谷电价。5、6、7、8月份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1、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

湖北
2024年1月3日,湖北省发改委正式下发《省发改委关于征求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意见的公告》。根据最新公告:
湖北省峰谷分时电价峰、平、谷时段划分调整后为:
尖峰时段:7月、8月 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时段:00:00-1:00、7:00-12:00、14:00-16: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1:00-7:00、12:00-14:00(共8小时)
值得注意的是,中午低谷时段由此前大家议论的11:00-13:00变为12:00-14:00。
浮动比例
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辽宁

11:30-12:30,22:00-05:00为低谷时段。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5%。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外的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医院等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可以选择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个日历年保持不变。

二、完善有关机制

  (一)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消纳等情况,每日用电分为高峰、平时、低谷三个时段,各8小时。具体为:

  高峰时段:07:30-10:30、16:00-21:00;

  低谷时段:11:30-12:30,22:00-05:00;

  其余为平时时段。

  其中,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浮动比例。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5%。平时时段电价由电力用户的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规定,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继续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市场交易合同(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以及申报购电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结算方式。省电力公司要结合每月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情况,将分时电价机制形成的峰谷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密切跟踪我省电力供需结构、系统峰谷特性、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适时调整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发展改革委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业务指导和政策解读,督促电网企业有效落实,确保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省电力公司要按月将峰谷损益分摊分享情况、按季度将机制执行评估情况反馈省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处)。

  (三)省电力公司应统筹安排,推进计费系统配套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现场的调整(更换)。对于因现场调整(更换)计量装置造成未按时执行本通知的,由用户在表计调整(更换)后3个月内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退费。9月1日至调整(更换)计量装置前的分时电价水平参照执行新机制后的月平均分时电价水平。供电公司应尽量简化流程、提供便利条件为用户做好退费服务;同时,提供分时电价计算服务,方便用户合理选择。

  (四)煤改电供暖项目中的原有电供暖(供热)用户、居民电采暖用户继续执行原政策。

  (五)对于因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突出而调整个别行业错峰用电的需求,由省电力公司提出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研究决定。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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