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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

来源:知产力

作者:郭春飞 孙文静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编辑:鲁布斯


——蔡昌与广东龙源音像有限公司等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近日,书法家蔡昌(笔名蔡云汉)诉广东龙源音像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二审判决出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1]。经查,蔡昌曾针对其书法字体提起过多件著作权侵权诉讼,2016年其与电影《叶问3》的字体著作权纠纷还曾引起业内广泛关注。笔者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后,发现本案是蔡昌首次在该类案件中败诉。本文结合该案来谈谈如何应对字体单字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基本案情

原告蔡昌于2011年创作了“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并授权字库公司将该书法字体制作成计算机字库,于2013年在“找字网”首次发表。2018年,蔡昌在山东版权局对“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类型是美术作品。

2019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广东龙源音像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出版发行的《茶界》系列音乐专辑封面使用了“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中的“茶”“界”二字,认为侵犯了其复制权、发行权和署名权,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为:1.原告主张的“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中的“茶”“界”两个单字不具有独创性;2.原告涉嫌提供虚假证据;3.被告未侵犯原告的人身权,无需登报致歉;4.涉案专辑封面是被告委托他人设计,被告并不知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纠纷,被告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


二、争议焦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涉案“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中的“茶”“界”二字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三、法院观点及判决结果

1.一审法院观点

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书法字体字库中的单字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虽然“蔡云汉天真娃娃书法字体”中的单字均是由原告使用传统毛笔书写,但是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书法字体的单字均是独立的书法作品。对比“蔡云汉天真娃娃体”的“茶”“界”单字与古代《广开土王境平安好大王碑》中的“界”和书画家王憨山的书画作品中的“茶”,不属于对上述书法家作品中单字的临摹作品;“蔡云汉天真娃娃体”的“茶”“界”汉字书写笔画和字形结构的特征体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该单字字体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并不具有鲜明特色,并未在已有汉字的基础增加要素进行演绎,改变已有形态,即尚未形成独特的风格足以与其他汉字区别,未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不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构成美术作品

2.一审判决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对该系列4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均驳回原告蔡昌的全部诉讼请求。

3.二审法院观点

在单字字体的创作过程中,如果能够体现书写者的独创性的取舍与选择,就能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在本案中,涉案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重点,在于单字的线条、笔画等能够反映作品美学价值的要素及其搭配是否能够体现出书写者独特的取舍与选择,是否呈现出与已有公知字体相比明显可感知的区别

比对蔡昌书写的“茶”“界”两字,与王憨山书画作品中的“茶”和古代《广开土王境平安好大王碑》中的 “界”两字,在字体的构型布局、笔画与线条上基本一致,仅在细微之处有所差别,这些细微差别并不明显,且对于字体的审美并无明显影响,整体来看蔡昌书写的两个单字与前人书写的单字相比,视觉上的审美感知并无可识别的差别,不足以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标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4.二审判决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于2021年4月、5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评析

1.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抗辩理由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抗辩理由一般包括诉讼时效抗辩、权利基础抗辩、权属抗辩、不侵权抗辩(被控侵权行为不在原告权利范围之内、独立创作、合法授权等)、合理使用抗辩、法定许可抗辩、免除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抗辩(过错原则、填平原则)等。

本案明显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被告首先提出权利基础抗辩,即否认原告所主张的涉案两个单字的独创性,最终被法院所采纳。此外,被告还提出权属抗辩、免除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抗辩作为补充,为案件的最终胜诉也奠定了基础。

经查询,原告蔡昌曾针对其书法字体提起过多件著作权侵权诉讼,已有判决均胜诉,另有几份撤诉裁定和调解书,本案是其首次在该类案件中败诉。通过分析几份判决书,笔者发现仅(2019)苏0102民初7368号案件的被告提出了权利基础抗辩,但其并未积极举证证明原告字体与其他汉字字体不存在显著差异;而其余案件中被告方均未质疑原告主张的单字的独创性,直接默认原告主张的单字构成美术作品。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结果与此前的判决截然相反,除了每个案件案情不同导致结果不同外,与本案被告提出权利基础抗辩并积极举证也有很大的关系。

2.字库整体构成作品不代表其中的单字也构成作品

书法字体库可能因为整体风格一致构成美术作品,制作成计算机字体库后可能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但不管字库属于美术作品还是计算机软件作品,其中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美术作品,均需具体分析是否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即是否符合独立创作、具有满足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所需的审美意义这两个要件。

本案中被告坚持仅就涉案的两个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分析,而不论字库整体是否有独创性。包括提出原告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字库整体的登记证书,而非涉案单字单独进行登记的证书、原告所获的荣誉并非涉案单字所获荣誉、原告对外授权费用不是涉案单字的授权费用等。明确区分字库整体与其中的单字,时刻提醒法庭将案件争议焦点聚焦在涉案的两个单字上,笔者认为这对于被告最终胜诉至关重要。

3.书法家书写的字并非天然具有独创性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参见 (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01号、(2019)苏0102民初7368号判决书)。但由于本案所涉的两个单字是娃娃体,看起来与儿童涂鸦并无二致,普通人确实很难从中看出所谓的艺术美感,所以虽然是由书法家亲笔书写,但被告提出不具有独创性的抗辩,最终也被法院所采纳。

当然,从本案法院的观点来看,上述抗辩思路也适用于非娃娃体的字体。即使争议的单字不是娃娃体,是视觉上具有艺术美感的书法字体,被告也可以通过积极举证来证明其与公有领域的字体无明显差异,从而否定其独创性。也就是说,书法家书写的字并非天然具有独创性,是否具有独创性与书写的方式、书写的人无关,正如本案被告抗辩的那样“'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字体并不必然比'工艺美术字’的独创性更高、价值更大、保护性更强。涉案两个单字不能因是'用传统毛笔书写’就直接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否则任何人'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字体都可以构成作品,这显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

4.作品登记证书只是初步的权属证据,并不能证明所登记的客体一定构成作品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仅系证明登记人享有登记客体权属的初步证据,并非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与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不同,著作权登记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即使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也不代表该登记的客体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登记客体是否享有著作权,仍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不侵权的关键在于认定原告主张的涉案两个单字不具有独创性,与原告字体库整体是否构成作品无关,但是从原告其他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原告提交字体库整体的作品登记证书,不仅起到了证明权属的作用,还达到了让被告承认其字体(包括其中的单字)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效果。这些案件的被告方并未认识到作品登记证书以及作品独创性的本质,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5.防止字体侵权的建议

本案虽然被告胜诉,但是也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当初在设计专辑封面时能够准确识别并有效规避使用可能涉嫌侵权的字体,则不会有后续的麻烦。

那么如何防止字体侵权呢?笔者提供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1)尽量选择免费可商用的字体;

(2)如必须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字体,则应获得合法授权。根据需要确认要购买的是字库软件使用权、字库全部字体的使用权,还是其中某些单字的使用权,并谨慎签署授权协议;

(3)如果是委托他人设计,则应在委托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使用侵权内容,如发生侵权纠纷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等。不过应注意,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仅具有对内效力,如发生侵权,委托方并不能免责。

注释:

[1]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5033号、(2021)粤民73民终480号、(2020)粤民73民终4907号、(2020)粤民73民终4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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