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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x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经湖北省司法厅批准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XXX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贵方拖欠委托人物业费一事,
特致函如下:
一、据委托人陈述:
2016年4月22日,贵方与湖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位于AA区商品房一处(面积为:108.48平方米)。
同日贵方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1.3元,电梯费为每月40元。交付房屋之日贵方交纳全年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费,并与每年同月同日一次性交
纳当年的物业费电梯费。如贵方未能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贵方自2016年5月24日入住该小区,
自2018年4月22日起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及电梯费,至今共欠原告2945元。为此,原告多次向贵方索要,贵方至今未付。
二、本律师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贵方入住时,原告与贵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对原、贵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自业主入住起按合同约定为美丽花园小区提供了保洁、绿化、安保、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等物业管理及服务,贵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故贵方应支付2018年4月22日至2020年6月22日的物业服务费4706.7元(108.48平方米×1.3/平方米/月×26个月+40×26)。贵方应当履行支付该物业费和滞纳金的义务。
三、委托人要求:在收到本函七日内立即支付委托人XXX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4706.7元。;
四、若贵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给予答复或虽给予答复,但仍未履行支付物业费义务的,本律师将不再另行致函告之,将直接根据贵方授权依法追究贵方的违约责任。
届时,由此产生的讼累及一切与诉讼有关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院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将由贵方承担,同时,本律师将保留通过其他途径以维护贵方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特此函告!
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联系电话:XXX
二0二0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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