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的女护工不小心“拿错”了药,导致年迈的老爷爷“即将丧生”。在这样“严重的时刻”,善良的老人选择了原谅,他拔出刀,把自己的死亡伪装成自杀,以此帮助女孩逃脱法律的惩罚。
这是电影《利刃出鞘》中非常震撼我的一幕。
谁有权利原谅一个凶手?唯有受害者本人。
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许多国家因为杀人者是未成年人而从轻处罚他们,这表达的是社会对于凶手的宽容;但是“社会”有什么资格宽容呢?唯一有资格宽容的,是受害者本人。
既然他们已经死亡,再也没有机会发言。那就应该杀人偿命,让正义得以昭彰。因为正义的含义,就是得其应得。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就是杀人者必死于刀下,剥夺他人生命者,他的生命必被剥夺。
二十年前,德国人普方在中国遇害。一家四口被几个进屋行窃的失业青年残忍杀害。普方的母亲写信给法院,希望不要判凶手死刑。这个案件传为美谈,被媒体反复引用。多年后重新审视,我却充满质疑。一个人的身体和生命,只属于他自己。即便是他的家人,又有什么资格宽容凶手?
死刑之不能废的一个意义就在这里。除了受害者本人,谁都没有资格宽容。
死刑不能废的另一个意义在于它依然的正义的底线,如果连杀人者都最不至死,恶人们还有何不敢为?世间还有何公平可言?
废除死刑,就是鼓励犯罪。犯罪的价格(代价)下降,犯罪的需求上升。
张是之说:“杀人偿命是一种符合自然法的逻辑,如果不是存在杀人偿命的底线共识,那么就有可能会出现更多故意杀人的行为动机。逻辑上,一个人无缘无故剥夺了他人生命,那相应的,他必须交出他自己的生命权交由别人来处理。”
这是朴素的观念。在这个流行自己说漂亮话让他人支付成本(也就是白左思想)的时代,冷静的声音更值得倾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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