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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被侵犯时如何合法的“抵抗”?

  “正当防卫”多次成为舆论焦点,但很可惜,很大程度上多数中国人在现行法条下对该词的理解和执行都是错的。我们分析了中国裁判文书网100以“正当防卫”为由要求轻判的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仅有4份被法院认定,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76份为故意伤害罪。

  本文不评论最近的热门事件,也不探讨“正当防卫”限定条件是否苛责,我们希望通过这100起刑事判决书,告诉你在现行法律下,当你受到伤害时怎样合法的“抵抗”?法治社会,“以暴制暴”不被允许,“我”拿刀戳向“你”的时候,“你”并不能理直气壮地戳回去。那该怎么办?

  别动手你最正确的姿势就是跑

  这条你可能被告诫过的信条,虽然听上去很怂,但是最好的办法,没有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上文提到的76起判定故意伤害的案子,每位被告都称自己“正当防卫”,没有一起被法院认定,以下是错误示范:

  斗殴无防卫

  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挨打,打回去”,看似公平,内核是以暴制暴。

  双方都动了手在判决中叫做“互殴”属互相侵害,打伤对方即为“故意伤害罪”。连“防卫过当”都不算,“防卫过当”的前提是“正当防卫”,斗殴无防卫。

  不管谁先动手,只要你也打了人,就是相对的侵害者,防卫的关键是“防”既被动阻止,而“打”是主动出击。

  两者的边界是什么?这很难很复杂,只能试着举个典型案子。

  什么是侵害?

  为方便描述,全文统一将原被告人称为小明,被害人称为小李

  (2016)黔05刑终428

  • 因误会,小李持刀来到小明家将小明侄子及其祖母砍伤

  • 小明见状夺下刀——阻止对方侵害,小明防卫

  • 夺刀后对小李拳打脚踢——对方已不是侵害状态且失去战斗力,小明侵害

  • 小李:胰腺损伤引发并发症死亡;小明:故意伤害罪

  防卫是被动的,是应对正在进行伤害的反应,如果提前准备了武器就有了主观上对他人进行侵害的意图。

  (2016)赣09刑终140

  • 小明在和小李争执厮打后回宾馆躲避——防卫

  • 小李携多人到宾馆楼下挑衅,小明携带刀具下楼——存在侵害意图为可预料的斗殴准备

  • 双方推搡中,小明用刀将小李等人刺成重伤;小明:故意伤害罪

  在上述两案中,小李方存在明显过错,判决时会依法减轻小明的量刑和民事赔偿,但对方过错不是小明侵害小李的合法前提。

  你没跑掉面对施暴者能怎么办?

  你尝试了跑但没跑掉,你知道互殴和侵害都可能犯罪,决定用“正当防卫”面对施暴者。

  什么是防卫?

  前面我们讲了什么是侵害,以下行为在法院判决中被认定为“防卫”。

  (2015)同刑终字第104

  • 水果小贩小明和小李发生争执

  • 小李殴打小明,小明拿起水果刀防御——没有主动袭击

  • 小李未停止殴打,扑向小明时被水果刀刺伤

  • 小明立即拨打120求救并报警

  • 小李受重伤;小明二审被判过失致人重伤罪,认定“防卫过当”,刑期7个月

  PS另一个相似场景,小谢在朋友被围殴时,挥舞水果刀称“晚上谁要找阿孝麻烦,我就给他死”,后法院认定:小谢并未实际与被害人一方发生肢体冲突,出言威胁不排除是震慑、阻止对方继续采取暴力行为的目的,未有犯罪故意。

  在20起“防卫过当”的刑事案中,11人面临多人围殴,其他1对1的6人面临刀棍殴打或多段、反复殴打(逃跑被追),情形非常危险,对方普通攻击,你不能使用暴击。

  如果人死了大概率被判防卫过当

  20起防卫过当的刑事案,被害人情况大都惨烈: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死亡即使有“正当防卫”的前提,判决也是“防卫过当”。从这20起案件看,给对方造成重伤和死亡,被判正当防卫的话刑期一般在5年左右。2009年邓玉娇刺死邓大贵被判“防卫过当”免刑的原因有她患 “双相情感障碍”因素,一种精神疾病。

  如果使用管制刀具大概率被判防卫过当

  100起刑事案中,12名被告赤手空拳,剩下的80多人使用了工具,菜刀用的最多:

  如果你在防卫中使用如匕首、弹簧刀、三棱尖刀等管制刀具,那从这时开始你的行为基本已是防卫过当了,这类工具的伤害性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果侵害已经停止大概率被判防卫过当

  (2014)武中刑终字第93

  • 小明的火锅店多次失窃在店内蹲守,小李等人前来偷窃

  • 小李等发现小明跳窗逃走——侵犯财产的行为已停止

  • 小明追赶用擀面杖将小李打伤,被判拘役

  在我国现行法律下,普通公民此时只能将人交给警察,动用私刑将已停止侵害的人打伤属于故意伤害。

  虽然这很难“正当防卫”的正确打开方式

  认定正当防卫的条件非常复杂,人在被侵害的过程中也很难做到冷静避险,全身而退。这100个刑事案中,4起判定“正当防卫”无罪,4起造成的后果都是轻伤。

  有两起非常典型:

  (2015)楚中刑终字第144

  • 小明两人在烧烤店和小李两人发生争执,经他人劝解小明两人离开——躲避

  • 小李二人各持菜刀追上小明两人,小明两人受伤——危险情况

  • 小明用脚将小李踢倒在地——阻止伤害;小李倒地——侵害停止

  • 小明继续踢小李,将其打为轻伤

  在此案中,小明二人“正当防卫”无罪,但因为小李被踢倒后,还继续被打成轻伤,被判民事赔偿,赔小李一万多块。

  (2014)岳中刑一终字第73-1

  • 小红和小李发生争执扭打,小红跑回家——躲避

  • 小李携其妻手持木筒破门而入

  • 小红家对其进行殴打,小红丈夫多次制止无效——伤害继续

  • 小红从碗柜中摸出菜刀砍伤小李二人

  • 小红丈夫见状夺下菜刀——伤害停止

  • 小李两人轻伤——程度未超过限度;小红“正当防卫”无罪

  从邓玉娇案,招远案到今天,我们讨论“正当防卫”的限定是否合理,也讨论什么是法治精神,我们希望厄运不要降临在自己身上,也可以知道现行法条下,怎么做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正当防卫很难,但犯罪也不是最后的路。

  资料来源:

  裁判文书网2002到2017以正当防卫为搜出的3706案例中,符合刑事案、判决书、二审条件的167条结果中的前100条(轻伤及以上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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