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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法案例】诉讼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 债权人应如何自救?

在诉讼中,债权人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债务人将其名下的财产进行转移,债权人应如何自救?让我们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简要案情

2019年4月,李某驾驶汽车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王某撞伤,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事故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仅有交强险,除交强险赔偿份额外,李某还应支付王某赔偿款30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第三人张某名下,导致判决后无力支付王某赔偿款项。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名下的房产价值50万元,但其却以30万元低价“卖与”张某,李某与张某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李某仍然居住在涉案房屋之内。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的举证责任,法院认定李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存在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恶意,影响了王某债权的实现,遂依法判决撤销李某的房产转让行为。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 王妮妮

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设立的目的就是为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面对债务人试图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是债权人很好的法律保护武器。但是债权人也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权一年行使期限内申请撤销,并且该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已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供稿人:民一庭 王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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