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是立案监督?
答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2013年4月下旬,被害人刘某到某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犯罪嫌疑人黄某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公司、企业等)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能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吗?
可以。但是公安机关受理后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受理后超过规定期限,且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通知被害人。
上述情况仅被害人本人才能向检察机关反映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上述情况。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能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吗?
可以。如果公安机关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情形的,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成立的,应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或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和12309微信公众号提出控告、申诉,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及邮寄信件等反映情况。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般而言,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书、证据材料、所有法律文书等复印件,也可以先行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根据接线员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
“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吗?
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当事人可以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与检察机关联络,尽量避免因人员流动、聚集和面对面接触引发的疫情防控风险。需要向检察机关递交资料的,可以将相关资料邮寄至: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2号中山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针对与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有关的立案监督事项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吗?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出台九条贯彻落实工作措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拟建立服务非公经济检察工作室,对民营企业控告申诉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结。
目前,中山检察正积极探索与市工商联建立相关检企联络快速处置机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就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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