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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答问】立案监督那些事儿


从现在开始
中山检察将开设这样一个新栏目
以通俗的语言
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
向您普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方方面面
今天的关键词是

立案监督


什么是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典型案例



2013年4月下旬,被害人刘某到某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犯罪嫌疑人黄某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并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3年6月初,检察机关收到被害人刘某亲属的申诉,申诉人对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强奸刘某的决定不服,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对被害人刘某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听取了申诉人的意见,查阅大量类似案件判例,并多次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经审查,检察机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送《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同时,向申诉人做好答复说明工作。

2013年11月下旬,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2014年1月上旬,公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强奸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4月下旬,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公司、企业等)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能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吗?



可以。但是公安机关受理后尚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人民检察院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公安机关受理后超过规定期限,且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通知被害人。





上述情况仅被害人本人才能向检察机关反映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上述情况。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能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吗?



可以。如果公安机关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情形的,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成立的,应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



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或通过12309网站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12309微信公众号提出控告、申诉,还可以通过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及邮寄信件等反映情况。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般而言,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书、证据材料、所有法律文书等复印件,也可以先行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根据接线员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





“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情况下,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吗?



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背景下,当事人可以以来信、网络和电话方式与检察机关联络,尽量避免因人员流动、聚集和面对面接触引发的疫情防控风险。需要向检察机关递交资料的,可以将相关资料邮寄至: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2号中山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针对与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有关的立案监督事项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吗?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出台九条贯彻落实工作措施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拟建立服务非公经济检察工作室,对民营企业控告申诉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严重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结。

目前,中山检察正积极探索与市工商联建立相关检企联络快速处置机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就业稳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第五百五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第五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依据和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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