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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

上海市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强化本市餐饮领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提升餐饮经营者合规经营水平,在上海市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商务委的支持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上海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市餐饮行业发展现状,结合社会监督调查结果,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餐饮经营者,作为餐饮经营者开展网络点餐服务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管理的指导建议。

第三条 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的餐饮经营者,是指从事饮食的加工、烹饪及消费服务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餐馆、饭店、酒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本指引所称的网络点餐,是指餐饮经营者通过二维码扫码跳转小程序或直接以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在线自助点单服务。本指引所称的小程序,是指餐饮经营者供消费者直接获取餐厅信息、菜单、在线点餐、结账等功能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公众号、h5页面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餐饮经营者开展网络点餐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首次使用网络点餐服务时,以弹窗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隐私政策。弹窗信息描述清楚,文字大小合适,条款内容简洁明了,应当清晰、准确地明示收集、使用、储存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便于消费者阅读和理解,并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或是仅提供同意选项。

第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申明规则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不得超出消费者授权范围。

第七条 餐饮经营者收集的个人信息应与当前餐饮消费场景密切相关,并根据线下堂食、到店自取、外卖配送等消费场景区分索取相适应的权限和信息,不得在消费者登录、点餐、取号、加菜、结账等环节诱导索取与餐饮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生日、性别、手机号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第八条 小程序使用微信一键登录获取微信昵称、微信头像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或需要获取精准位置以提供附近门店服务的,应当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以消费者拒绝授权为由停止提供服务或限制使用功能,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其他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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