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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意律师:广强律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如何以“疲劳审讯”为理由,排除非法取得的口供?
疲劳审讯,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在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通过使用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时间连续地接受讯问的方法,令被害人遭受精神及肉体上的痛苦,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证行为。
疲劳审讯虽然不同于直接使用暴力手段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刑逼供的传统刑讯逼供行为,但随着非法肉刑被明令禁止并逐渐从现代文明中淡出历史舞台,疲劳审讯作为一种变相的体罚方式,逐渐取代了暴力取证手段,以一种“软暴力”的面目出现在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过程中。
我国立法层面对于禁止疲劳审讯的讨论,始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有专家意见提出:“实践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非法取证行为除刑讯逼供外,还有一些变相的刑讯逼供和精神折磨手段,它不以公然使用暴力、打人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用饿(长时间不给吃饭)、烤(强光照射)、冻(在严寒气温下在室外穿薄衣冷冻)、晒(高温下暴晒)、熬(体罚或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也严重侵犯了人权。”
《刑事审判参考》第1141号——吴某、朱某贪污案。
本案被告人吴某在一审开庭时当庭提出,其到案初期所作的4次有罪供述系受到侦查机关疲劳审讯、精神恍惚情况下作出的,属于非法证据;其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员提审时,由于前期侦查人员在场,其心理上受到干扰,所作的重复有罪供述仍然属于非法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一审法院经过初步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对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调查。为此,法院当庭播放了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取证过程进行说明。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反映,侦查机关采用上下级机关“倒手”“轮流审讯”的方式连续讯问吴某长达30多小时,而且其间没有给予吴某必要休息,属于疲劳审讯。
最终,法院依法排除了通过疲劳审讯非法取得的《讯问笔录》以及相关的重复性笔录,并对依据笔录指控的事实不予认定。吴某的量刑因非法证据排除而得以减轻。
首先,辩护人要穷尽一切可能以证明存在长时间、持续不断的讯问。
其次,关注讯问过程是否保障被讯问人必要的休息和饮食。
再次,应当结合是否存在威胁、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判断疲劳审讯对于被讯问人自愿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最后,应当关注《讯问笔录》的时间是否与真实的讯问时间相一致,是否存在办案人员为掩盖疲劳审讯事实而刻意篡改讯问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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