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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点以及效果

最近有朋友询问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问题,笔者在本文,结合判例,整理一下开设赌场罪的辩护点。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开设供他人赌博的场所,该场所由行为管领管制。不管是临时性的赌场还是长期性的赌场,不影响开设赌场罪的成立。

司法机关出台过司法解释,很多情形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我们下面看一下。

互联网中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情形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利用互联网传输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有这些情形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总结一下,成立网站给他人下注,成立开设赌场罪没有问题,还有两类人需要注意的,一类是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的,第二类是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

开设赌场如何区分主犯与从犯?

前面讲了,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网站利润分成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注意一下,这两类人是开设赌场罪的主犯,并非从犯

笔者提供一个判例给大家参考,案号为(2018)粤0902刑初558号,简单讲一下案件事实,甲、乙、丙三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的六合彩网站提供代理并接受投注,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其中乙的辩护人认为,乙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但法院最后认为,三人没有意思联络,都属于独立犯罪,因此不做主、从犯区分。

那么在开设赌场罪里面,哪些人属于从犯呢?构成共同犯罪一般需要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例如明知这是一个赌博网站,然后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就是从犯。根据前面的司法解释,为赌博网站提供下列帮助的,属于共同犯罪:(一)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收取服务费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收取1万元以上服务费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或者投放100条以上广告的。

在对开设赌场进行辩护时,可以考虑从这些人负责的工作入手,尽量争取被告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中开群赌博,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

先给大家提供一个判例,案号(2017)粤03刑终884号。甲和乙在网上找到一个微信赌博网站,然后两人建立了微信群招揽赌客,以某福利彩票数值为参照,自定赔率,在微信中接受他人下注,法院认定两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两人认为他们只构成赌博罪,因为参加投注的人都是固定的人,不具有“人员不特定”的特征。二审法院最后认定,两人在网上找到一个可以通过微信赌博的平台,然后利用微信群招揽赌客,自己坐庄接受投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建立微信,并且在群里面进行一些小赌的行为,一般情况并不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金额大的话,容易构成开设赌场罪或者赌博罪。

赌博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开设赌场罪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赌博网站赠送的积分、红包,是否应计入金额?

案号:(2019)粤0607刑初23号,简单讲一下案情。多名被告经营一个赌博网站,该网站中使用积分和进行赌博,用户需要进行充值才可以在网站上投注,1元等于1积分。

本案中,公诉机关把网站赠送的积分、红包都算上,多名被告开设赌场获利金额达到60余万。辩护人认为,网站赠送的积分、红包,不应当计入获利金额,该辩护意见得到法院支持,最终认定其中一名被告获利金额为10余万,判决有期徒刑3年。如果获利金额被认定为60万而并非10万,那么肯定不止判3年。

总结

本文讲了几个开设赌场的常见辩护点,在辩护时尽量争取被告属于从犯,在金额认定方面应尽量排除。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被告是初犯、自首、无前科、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这些情节在辩护时可以分开处理,其中一点得到法院认可,就可以改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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