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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编者语】

住所法院管辖权,

股权转让未在中。

合同原则定管辖,

在后约定优先行。

【案情·判决】

潘明欣(住所地北京市)与纪世贤、卢天赠、郭东泽(三人住所地均为福建省)签订《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约定:“代持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发生纠纷后,潘明欣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诉讼期间,郭东泽与潘明欣签订的《债务结算暨和解协议》载明:“乙方潘明欣于2018年8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同意解除《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本协议争议提交甲方郭东泽所在地法院解决”。卢天赠和纪世贤分别签订《同意书暨授权委托书》,载明:纪世贤、卢天赠同意解除2015年4月24日与潘明欣、郭东泽签订的《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并全权授权郭东泽签署与解除前述协议相关的文件。郭东泽、卢天赠认为福建高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按《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约定:甲方(潘明欣)住所地法院或者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

最高院裁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评析·公司治理建议】

一、股权转让纠纷不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公司清算案件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条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条款,其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未列明在此列的诉讼纠纷不适用本条款。股权转让合同是具有给付性质的一种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股权转让纠纷确定管辖法院适用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

股权转让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同纠纷管辖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1)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2)确认受让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3)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司注册地为合同履行地;(4)股权转让引起的对公司债权债务承担的争议等,公司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5)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股权转让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原则:约定优于法定,新约定优于旧约定

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私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民、商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依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赋予当事人在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时,可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当事人在《股权转让暨代持协议》、《债务结算暨和解协议》、《同意书暨授权委托书》中对管辖法院有着不同的约定。 新约定是对之前合同最终的变更约定,故根据新约定优于旧约定的原则,适用在后约定即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规定,则以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作为争议解决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先后对管辖有约定的,则按照新约定优于旧约定的原则,以新约定的管辖法院作为争议解决地;如果双方对于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应当依据合同的“特征义务”来确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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