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福建国税发布《12366处室在线第二期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优惠类政策及填报答疑热点问答》,其中第5个问题:“问:请问组织员工旅游可以税前扣除吗?答:如符合工会经费的规定,可在工会经费列支;或在职工福利费比例内扣除。”
这可不是12366自己的答复,而是省局业务处室答复的。列位看官如果还不过瘾,接着看下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所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到底是职工福利费,还是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笔者认为,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
首先,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范围内,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其次,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若企业在工会经费中列支了组织职工去外地旅游费用,未重复税前扣除,则不必纳税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会经费支出包括“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第一条规定:“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因此,企业使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去外地旅游费用是违规的,但这就与税务机关没有关系了。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