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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之组织职工旅游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昨天,福建国税发布《12366处室在线第二期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报优惠类政策及填报答疑热点问答》,其中第5个问题:“问:请问组织员工旅游可以税前扣除吗答:如符合工会经费的规定,可在工会经费列支或在职工福利费比例内扣除。

这可不是12366自己的答复,而是省局业务处室答复的。列位看官如果还不过瘾,接着看下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组织本单位员工旅游的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所以,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到底是职工福利费,还是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笔者认为,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

首先,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在国税函20093号文件列举范围内,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其次,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若企业在工会经费中列支了组织职工去外地旅游费用,未重复税前扣除,则不必纳税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会经费支出包括“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第一条规定:“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因此,企业使用工会经费组织职工去外地旅游费用是违规的,但这就与税务机关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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