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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违法追溯期,法人和会计谁会被套住?】案例警示:千万不要违反税收法律,否则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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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大数据监控系统逐步完善,正在落地实施当中。估计要不了多久,强大全面的税收违法打击活动和追溯纳税人历史以来涉税违法行为的活动将会展开。


有的小伙伴可能想:虚开记账发票没关系,没有按时按规定申报也不要紧,税务根本发现不了,即便后期被发现也已经过了追溯期,问题不大。


真的是这样吗?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虚开增值税专票以及未按规定申报的法律追溯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溯期



案例一


2016年某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对管辖的一家生产制造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外部和内部数据采集以及取证,验证了该企业与2009年为了逃逸税收,采取支付费用的方式购买了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期抵减了增值税 销项税额达48万元。最终该企业行为除了补税,加收滞纳金和接受罚款以外,并被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分析及政策依据


上述案例为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刑事案件追诉期》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旦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主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追溯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过20年后还可追诉。



未按照规定申报追溯期



案例二


2012年某税务机关对所辖区甲企业实施征管审核,发现该企业2010年有部分收入没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但是该企业截止2011还是未主动进行申报纳税。该企业行为在税务处理中构成主观故意逃逸税收的行为,故此按照相关法律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是不受时间限制。



分析及政策依据


上述案例为典型的未按照规定申报的情况。


“未申报纳税造成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应该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中的“未申报”相区别,应理解为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行为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即纳税人非恶意的、非明知故犯的未申报纳税造成税款的流失。


根据最新修订的《刑法》规定,“偷税”的概念不再具体列举,而是概括为“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这里的“不申报”应该理解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行为;“欺骗、隐瞒手段”包括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多列支出或少列收入等方式。即强调主观故意的逃避税款的行为 , 纳税人主观已知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仍然执行。


无限期追征税款的行为


根据国税函[2005]813号文曾解释: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偷税、抗税、骗税”的,没有规定追征期。没有规定追征期,就是无限期追征。



最后提醒


面临着税收违法追溯期的不断变动,企业法人和财务不要抱侥幸心理,应该尽快比对涉税问题的追溯期,并尽快进行纠正。

来源:神计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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