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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主体也会产生争议

日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通知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令人意外的是,这么简单明了的一个文件也会产生误解。这个文件的主体是企业,由于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事项,毋庸置疑,这个企业应当是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1、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还有一个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我们发现不少同学望文生义,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属于这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甚至还有人进一步将其错乱为其他组织。实际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都不会直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在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相关所得时也不会直接套用企业所得税中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而且是非常基础的问题,这说明大家没有通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些典型税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于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新政策。具体可以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3、当然所得税体系是一个综合工程,国家在调整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同时,如果能够一并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政策,必定是锦上添花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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