噬嗑
䷔〈震下离上〉噬嗑,亨,利用狱。
【义曰】按《序卦》云:可观而后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盖人以大才大德,为天下之观法,使天下合心而归之也。然则此卦,自颐而得颐者,上艮下震,二阳居外,四阴在其内,是其所养之道也。今噬嗑,即是九四矣,一阳居三阴之中,如刚梗之物在于颐中,必待噬而啮之,然后可得其合故。若朝廷之上,朋友之中,闺门之内,有一小人间厕其间,则为君子良民之害,故必须刑罚窜殛之,则君子之道得以行,良民之志得以伸,心气和同,上下协合,所以大通也。故曰:噬嗑,亨也。
利用狱者。上体离为明,下体震为动为威。夫刑狱之事,巧诈百端,情伪万状,至幽至隐,而难察者也。必得威明之人,施刚断之才以制之,则奸伪可以刑服,强梗可以放逐,而君子之道得行,上下之志和合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义曰】颐中有物,曰噬嗑者。夫刚梗之物在于颐中,是为口颊之患,噬啮之,然后得合也。
噬嗑而亨者。小人为君子良民之害,必须刑戮之,则上下之志合而大通也。
刚柔分者。离,阴也,为柔为明。震,阳也,为刚为威。以威刚至明而用刑,则君子小人分而无间厕也。
动而明,雷电合而章者。夫有刚威之才,而不能明察,则暴而伤于物。有明察之才,而不能刚威,则柔懦而不能立事。是必威明兼济,则事无不立也。今噬嗑之卦,动而且明,雷电相合而和同,故其道光显而章著也。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者。此指六五而言也。六五以柔顺之道,履得其中,而居至尊之位,夫以柔而居至尊,所行不得其位,所处不当其位,然犹以居离明之中,其性至明,故利用于刑狱之事也。何则?夫狱之情,至深至隐,其间奸伪利害,出于万状,故非至明之君子,则不能断制其事。今六五所处,虽不得正,然以其居离卦之中,是其性至明,故利用于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义曰】震为雷,故有威。离为火,故有明。有威有明,能辨小人之情,用刑以去之,此噬嗑之象也。
先王以明罚敕法者。言先王当有威明之德,有善必赏,有恶必刑,所以明示其罚而正敕其法也。
初九:履校灭趾,无咎。《象》曰:履校灭趾,不行也。
【义曰】履校者,以木械桎其足之谓也。灭,没也。趾,足趾也。初九居噬嗑之初,是被刑之轻者也。其罪恶未至于大故,但校灭其趾而已。夫圣人之视民也,如父母之于赤子,虽有罪岂忍加之刑戮哉。盖虑罪小之时,不为之惩戒,则必至于大恶。故当此罪小之时,加以木械,桎其足趾,使其恶之不能行也。故《系辞》曰: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不见利不劝,不威不惩,小惩而大诫。此小人之福也。言小人不仁不义,见利则劝,恃威则惩,此所以为小人之福也。
《象》曰:履校灭趾,不行也者。言其当罪小之时,用校以灭其趾,使知其罪虽小,不可为而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义曰】肤者,柔脆易啮之物。灭鼻者,用刑之深也。六二以阴居阴,又处下卦之中,是得正且中也。以此中正之道用刑,至当如啮其柔脆之肤,言其易而民服也。然下乘初九之刚,故用刑大过至于灭鼻之深。然以居中履正,用刑至当,虽灭鼻而过于深察,是亦无咎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者。夫初九者,过恶之小人已乘于上,当用刑以惩之,所以至于灭鼻之深,然非专尚深刻,盖以乘初九之刚故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义曰】腊肉者,全干之谓也。六三居下卦之极,是为不中,以阴居阳,是为不正。凡用刑之道,有诸己然后可以求诸人,无诸己则不可责于人也。今六三以不中不正之行,而刑人之过,则人无有服从之者。故若噬腊肉之难也。民心既不从,怨怼既已结,故非但不能刑人,将反招其害也。故曰:噬腊肉,遇毒也。
小吝,无咎者。言六三以不正不中,而为人之见害,故小有所吝,然而居震动之上,以柔顺之质,而应于上九,刚明之人则能辨民之邪正,察狱之情伪,是虽始有小吝,终亦自然无咎。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义曰】干胏者,肉之带骨者也。因有骨而干,愈于噬腊肉之难也。夫君子处得高位,而进辅于君,以干天下之事者,必有中正之德,德既中正,则刑一人而天下服其罪,赏一人而天下劝其善。今九四处上卦之初,是不中也,以阳居阴,是不正也,以不中不正之道,而刑于人,则甚于噬腊肉之难也。
金,刚也。矢,直也。九四履文明之始,其体刚,刚则果于行事,明则辨于邪正。虽非中正,犹有刚明,故所行无不得其直,然四本以不中不正,故当忧民之所不服,虑恶之所不惩,艰难其心,退有所惧,而守之以正,则可以责于人而人服之,故获其吉也。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者。盖由艰难守正,而后得吉,是道未光大也。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义曰】噬干肉者,易于干胏,而难于噬肤也。六五以文柔处其至尊,所行所为皆合于道,无过无不及,以此主刑赏之柄,握生杀之权宜矣。
得黄金者。黄,中之色也。金者,刚之物也。夫断天下之狱,必有中正刚明之德可也。六五虽少失于正,然以有离明之质,行得中道,而能用刑者也。
贞厉无咎者。言六五处至尊之位,有文明之德,然用刑虽少失于正,而人有不服,今若坚守其正,而常若危厉,则无咎矣。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者。言六五能守其正,常若危厉,则所行所为无不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义曰】上九居卦之极,罪之大者也。何校灭耳,刑之深者也。夫君子之人,有善必劝,劝之不已,则小善至于大善,以至愚者必贤,贤者必圣也。小人则有恶,不悛以至,积小恶至于大恶,由小罪至于大罪也。今上九过恶之小人,罪之至深者也。夫小人之为恶,虽日有圣人之教化闻于耳,而不知迁善,虽有圣人之刑罪将及于身,而不知改过,以至积罪至大,长恶不悛,君子虽欲爱之,不可得也。故此所以被刑之深,校加于首而灭没其耳,凶祸所以及之也。故《系辞》云:善不积,不足以成名,恶不积,不足以灭身,小人以小善,为无益而弗为也,以小恶为无伤,而弗去也。故恶积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夫人之耳,听必聪也。人之目,视必明也。小人之耳非聩也,目非瞽也,日闻圣贤之教化,而不能饬身归善,以至陷于刑戮,盖积恶之久,而不知罪之深,是聪不能自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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