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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嚼舌——谈谈我对20200826热搜“踹伤猥亵男”事件的看法

事件上了热搜,过程大家可以网上看。

我只是个普通人,站在公序良俗的角度看这件事。我想谈的两个点是“扭送行为”造成了对嫌疑人的伤害,以及延伸阅读中法律专家说法的严谨性。

part 1

首先,这种“扭送行为”绝对不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是非常光荣的行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本事件中不顾嫌疑人的人身安全明显不符合构成要件。

其次,这种“扭送行为”绝对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事件中嫌疑人袭胸侵害已经完成,继续侵害的理由好像也不成立,应该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这个事件中其实就是行为人缺少自我控制,过度情绪化的不理智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行为人自信能将嫌疑人“安全扭送”到公安机关,并且实际也能做到,那就不会有任何不良后果发生。但事件报道中提到行为人本身就手部有伤,这种情况下主动与嫌疑人纠缠是不理智的行为。同理,自身体质较弱的人也应考虑自身能力和条件,不要鲁莽行事。

本事件中我们这种普通人的正确做法应该是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在被袭胸的受害人身边,保护受害人不再遭受侵害,保留下证据等待警察叔叔。抓坏人是警察叔叔的专业工作,我们普通人的义务就是配合警察的调查、取证,大可不必自己去冒险追抓坏人,有可能遇到更糟糕的情况是坏人通常不止一个。

part 2

本事件报道中提到,有法律专家直言:“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是一种道德上被容忍甚至鼓励的行为,那就一定不是犯罪。”我作为一个跟法律专业不相关的普通人认为这绝对性的说法很不严谨。

很多违法行为是很容易被公众的道德观念所容忍的,比如被伤害后的报复性伤害,比如因生活所迫盗窃等等。事出有因的行为只要“因”能说得通,道德上都很容易就被公众容忍。毕竟这些事件并不直接牵连公众实际利益,事件的后果也不对公众造成实际伤害,所以道德上公众更倾向于事出有因的正义感和同情心。道德容忍还有个容忍度的问题,比如前面提到因生活所迫盗窃公众容易容忍,因生活所迫杀人谋财公众就容忍不了。

还有一个问题是道德本身有局限性,因人群而异,因地域而异,因历史传承的观念而异。所以,道德在应用层面上容易引发争议,因此我们更应该强调法律法规在公众普及中的现实作用。

我作为一个普通人冒昧修正一下那位专家的说法,“法未禁止的前提下,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而被公众认可的道德所容忍和鼓励的行为不应当视为犯罪”。而本事件中,法未禁止这个前提是不成立的。那么法有明令的前提下,道德只能在量刑阶段发挥从重或从宽的次要度量作用。

回到本事件我认为,行为人不理智行为造成嫌疑人受到伤害,确实是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轻微且事出有因,应该量罪从宽或减免;也因为事出有因,嫌疑人更应该承担本事件中自己被伤害的主要责任。至于报道中嫌疑人提出的20万伤害赔偿更没道理,因为伤害后果主要是由嫌疑人自己造成的嘛。

但这事件最大的遗患在于进入了司法程序后,一旦判决违法会留有案底。对行为人来说本是件情有可原的事,感觉这个最不划算了。哎!同情。

吃瓜涨姿势——遇事切莫冲动,自我克制,理智行事,量力而为;冲动是魔鬼呀!

原创申明:本文是本人作为一个普通人的吃瓜嚼舌文,仅针对网络报道中的表面内容发表个人见解,并未对相关事件做任何调查,也未对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过求证,所以不具备任何专业性。请读者朋友们不要误解,专业性意见和指导请咨询相关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单位

公子有漪:自媒体创作者、编辑、策划,自由撰稿人,互联网个体户;喜欢交朋友,热衷旅行和美食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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