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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安桐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上饶银行吉安分行明知安桐物业公司的章程系伪造,安桐物业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陈世红对抵押合同的签署不知情且其不在当地、其签字非本人所签、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却不予审查,恶意成就抵押合同。二、吉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聪与上饶银行吉安分行串通,骗取肖祖付以安桐物业公司名下房屋提供担保。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已经明知该抵押担保并非安桐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明知肖祖付无权代表安桐物业公司。

上饶银行吉安分行申请再审称:一、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在放贷过程中已严格审核安桐物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有公司全体股东签字,并将该决议提交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对股东会决议尽了形式审查义务。二审判决认定其未尽审核义务,缺乏证据证明。安桐物业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上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章及安桐物业公司的公章,还加盖了市场监督管理局骑缝章。安桐物业公司替换了1-2页内容,难以发现。二审因该公司章程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档的章程存在几页的差异,从而认定骑缝章不连续存在明显瑕疵,该项认定增加了上饶银行吉安分行的审查义务。


二、二审判决认定肖祖付无权签订案涉抵押合同,于法无据。借款发生时,肖祖付是安桐物业公司的股东、监事及实际控制人,控制安桐物业公司公章,又是陈世红的前夫,还提交了肖祖付、陈世红共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上饶银行吉安分行有充分理由相信案涉抵押担保是安桐物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肖祖付有权代表公司签订案涉抵押合同,上饶银行吉安分行属于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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