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都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即以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为基础。这也符合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遵循损失填平原则。
另外,针对实践当中恶意侵权的事件频频发生,权利人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我国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首次引入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19年在《商标法》第四次修正中,又将商标惩罚性赔偿倍数从“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增加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而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将对比《商标法》和《民法典》的两个法律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文件,对侵犯商标权的赔偿基数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与思考。
一、赔偿基数的计算依次为以下四种:[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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