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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知产侵权案件中公证证据的认定
【案件概述】
这是一个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其录像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主要提交了两个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一个是著作权登记证书,另一个是公证书;公证书记录了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内存卡的全过程,并封存了内存卡,粘附在公证书上。原告起诉被告的理由就是,从被告处购买的该内存卡中含有未经原告许可复制的原告的录像作品,因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庭审中,法官要求原告播放下内存卡,原告以未带播放设备为由,未当庭播放。被告当庭否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庭审后,被告又提交了书面的答辩意见,主要的一个抗辩理由是:原告未能证明内存卡中确实存在原告的录像作品。但法官却对被告的这一答辩意见直接否定,法官认为:原告提交了公证证据,直接就可以认定被告侵权的。法官的这一理由成立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公证证据如何认定呢?

评析: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通过公证的方式购买涉嫌侵权的商品,是原告——知识产权权利人使用的一个主要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在我国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是较高的,一般情况下一方提出的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另一方仅是否认或没有足够证据是无法推翻的,法院可以直接确认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
但是,什么是经过公证证明的事实,公证证据如何认定呢?这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
以上述案例为例,进行分析可知:该公证书只是公证了购买内存卡的过程,因此该次公证能证明的事实仅是从被告处购买到了内存卡,至于该内存卡中是否含有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视频,公证员是不知道的。除非公证员有了透视眼,能看到内存卡中的内容,公证员才能证明内存卡中含有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视频。如果硬要认为这个公证书就证明了内存卡中含有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视频,从而认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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