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作了灵活规定,但并未免除该项义务。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构成虚假出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第一,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虚假出资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表明,无论各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纠纷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公司成功设立之后,只要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均可对违约股东提起违约之诉。
第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可见,在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还将面临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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