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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则·问答(五十七)】何为虚假出资?
导读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作了灵活规定,但并未免除该项义务。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构成虚假出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次问答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请问什么是虚假出资,其与抽逃出资有什么区别? 

A
出资义务是股东对公司最基本的义务,新《公司法》虽然对股东出资作了灵活规定,但并未免除该项义务。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虚假出资,既损害公司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已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作价且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者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但根据出资款的来源、抽逃的时间等足以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意图的视为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均属于瑕疵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本质特征是股东未支付相应对价或未足额支付对价而取得公司股权。抽逃出资则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全部或部分暗中撤回。

Q
虚假出资有什么具体表现形式? 

A
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段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Q
虚假出资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A
虚假出资依据不同情况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主要包括:

第一,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虚假出资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款表明,无论各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纠纷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公司成功设立之后,只要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均可对违约股东提起违约之诉。

第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可见,在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下,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还将面临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Q
明白了,谢谢!

延伸阅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单位也可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的解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况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我国公司出资管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经济秩序。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即违反了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于虚假出资而言,必然实施了以下行为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1)违反《公司法》对出资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出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行为人如果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的规定,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出资罪。

(2)行为人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在实践中表现为不按《公司法》的规定和要求,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移财产权的情形,在认购股份时弄虚作假而未缴纳股款,以货币出资而未将出资货币存入银行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出资的而未交付实物,或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而不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

2.对于抽逃出资而言,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使公司原有注册资金减少的行为,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的原则。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出资一经交纳,便归公司所有,股东抽回资本,属于对公司利益的侵犯,并导致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降低,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

抽逃出资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后,公司才取得法人资格,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各种活动,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归属于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资行为,虽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仅能引起违约责任,对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只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罚。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发起人是指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这里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为单位。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

(四)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实施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减少出资或者不出资,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考文

1.宋燕妮、赵旭东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2.金剑锋:《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3.刘欣:《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载于“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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