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第十九讲 1、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2、未取得规划许可合同效力补正。3、故意不办理规划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九讲.mp3 00:00 / 22:37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

一般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请征收土地或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之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建设工程项目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设是指违反规划、土地、建筑行政管理规定,未经建设、规划部门等机关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违法建设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妨害公共利益违背城乡整体规划未履行建房审批手续等。违法建设行为,同时受到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不同法域的规制。对于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城乡规划法第46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针对于违法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标的物违法,施工合同无效。我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影响归纳出了三点意见,第一点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性质。第二点意见,发包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法定义务主体。第三点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一点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性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申请征收土地或行政划拨建设用地之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确认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属非法用地开发商的开发建设和预售或销售商品房也属非法不能领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没有此证的建设单位其工程建筑是违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城市规划许可作为对“图纸上”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手段,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过程中。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是城市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用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无论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核都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1《城乡规划法》第3738、第40条、第41的规定,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对建设单位至关重要,不能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意味着建设单位不能取得建设用地。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建设工程合法建造的前提,没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为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点意见,发包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法定义务主体。《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规定,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和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种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工解释(一)》第3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主要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法建造的法律凭证。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是落实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限制建筑选址,使项目建设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如建设项目的高度、绿化面积、容积率等等,使项目建设符合各种控制性规划。实践中,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阶段包括:规划许可审批、土地批准审批、“大循环”审批(包括消防、卫生、人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施工图审查、缴纳建设项目相关费用、施工许可审批(含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等项目的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主体是发包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发包方,如果因合同无效造成承包方损失的,发包方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点意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第40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建设用地的事先控制,对建设项目的选址、性质、开发强度是否符合城市规划,从方向上作出评估,即建设用地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总体规划、分区规范的宏观要求与指导,是城市规划管理、土地开发的重要技术依据。建设工程需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外,还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从功能上看,用地规划许可主要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整体上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则是对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进行审查。从效力上看,用地规划许可是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没有得到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可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也不能突破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实际上也是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属于违法建筑,如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因非法占用土地建筑物应当予以拆除或没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程序,未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断某项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的根本在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行为予以干预。土地属于最基本、最稀缺的物质资源,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与集体所有土地制度。建设用地规划与建设工程规划直接关系到土地合理使用、科学利用及城乡整体布局,这与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是紧密相关的,关于土地使用(流转)、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建工解释()》第3条第1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强调一下,《建工解释()》第3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不仅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审批手续等。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

无效合同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它深受定的法律价值和政策的影响,因而在一定情况下无效合同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补救方式。所谓合同效力补正理论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合同效力补正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使原本无效的合同发生效力上的转化成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补正理论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实践的总结而确立的。《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3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第2条、《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2均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效力补正,这样就可以将一部分无效合同分离出来,准许当事人对其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使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到,法律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设定了审批制度,一般来说,以未通过审批的房地产为标的而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建工解释(一)》31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从而确立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原则,合同效力补正的时间节点“起诉前”。在实务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补正主要发生在三边工程”及违反规划管理规定化整为零、越权审批等违法行为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违法占地,边申请、边审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屡见不鲜。此类违法行为中,拟建造的建筑物,前期政府计划部门多已立项,只是欠缺规划、土地、开工等部分审批手续。此类情形下,三边工程大多不属于违法建筑,能在诉前补齐相关审批手续,使建设项目合法化,施工合同效力也随之补正为有效。此类三边工程等违法行为与违法建筑不同,违法建筑因未经审批立项建设,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即自始违法,导致签订的施工合同自始无效,很难通过补办规划等手续以补正施工合同效力。

3、发包人故意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发包人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各种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工建设工程项目这是属于发包人的法定义务。但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在具备各种规划审批手续条件的情况下出于主观恶意故意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工解释()》第32规定,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工解释()》第3的立法来源于《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了合格的建设工程,但发包人不受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束,发包人仅有义务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显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对发包人有利的。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明显是符合了《民法典》159中为了自己利益阻止条件的形成。发包人故意不办理相关手续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发包人利用恶意反悔获利的行为做出了否定性评价,对发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从举证的角度上说,发包人故意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承包人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成就应负举证责任。既要证明该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又要证明发包人存在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主观故意。对于已经具备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条件属于客观事实举证当事人可以到规划审批部门取证但对于发包人主观上存在故意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对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违反许可证要求的合同效力认定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纠纷中的规划与许可问题的审查要点
【工程总承包系列】规划许可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四无工程”的EPC合同是否有效
以案说法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取得其他审批手续,能否补正施工合同效力?
发包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就将工程发包,施工合同有效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