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管辖问题探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经常会用管辖权异议来进行对抗,从而造成了诉讼期限拉长、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因而,查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解决该纠纷的首要问题,查明并确认管辖权也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前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较大争议,各地的处理也具备差异性。
一、争议的产生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于专属管辖并未明确,实践中仍有大量案件遵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直到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该问题,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结合这两项规定,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另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条:“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属不同案由,二者是并列关系”,因此地方法院乃至最高院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能否直接适用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都存在不同理解。

二、司法实践的差异性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施工工程分包现象尤为常见。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分包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专业分包,第二种是劳务分包”。而对于分包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能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关键在于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工作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和安装”范围,若分包人承担的具体工作属于建筑或者安装等施工行为,则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若不属于施工行为,则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
案例1:(2017) 最高院民辖30号
2013年7月30日,美达芙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签订《元海晟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元海晟庭项目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进行施工,地点位于长春市南关区珲春街与曙光路交汇处市委党校院内。因中建二局第一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起诉至长春市南关区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管辖权问题。
最高院裁定: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所在地在长春市,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2017) 最高院民辖终43号
海天公司、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就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华荣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双方因合同价款问题产生纠纷:海天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为劳务用工合同,属于劳务关系,约定的合同价款应为劳务报酬而不是工程款。
最高院裁定:《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建设工程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观点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全部适用于专属管辖,当前最高院以及地方高院虽然出具了分包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的裁定书,但是均没有改变司法解释,且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于并列位置,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适用于专属管辖。分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对象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应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范畴,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非施工合同纠纷,应遵循应诉管辖或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
案例1:(2019)最高法民辖71号 
2017年4月12日,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指派旗下第六分公司与伍玉勇、伍卫星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将云南省澜沧县糯扎渡镇思澜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的T梁预制及安装工程承包给对方。合同签订后,伍玉勇、伍卫星将10万元工程项目押金转入第六分公司银行帐户。后因项目未开工,合同无法履行,伍玉勇、伍卫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项目押金。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合同内容明确约定工程主材由重庆国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提供,伍玉勇、伍卫星提供劳务,劳务费用按月支付,可将该合同认定为劳务用工合同,属于劳务关系因此本案纠纷性质属于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案例2:(2018)皖10民辖终16号 
北京中建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将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北二环路的黄山荣锦大厦3#、4#楼工程铝合金幕墙施工工程中的玻璃幕墙、玻璃雨棚等工作内容分包给北京中建公司进行安装施工。双方对于已经完成的施工总量进行了确认和结算,但中标建设公司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双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由发包人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包人注册地位于福建省惠安县,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黄山市该约定管辖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发包人中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正确。
三、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观点来源:(20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如何把握?

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勘察、设计之外以施工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七个四级案由:“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观点来源:(201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观点来源:2015年8月27日《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2017)最高法民辖30号民事裁定书。

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广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发生纠纷的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一种同样应当适用。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实务中,应当从合同内容上确定案件性质,不能机械地用民事案由对案件进行定性。从合同内容来看,施工单位将施工劳务分包给建筑劳务企业后,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施工单位的部分施工任务,即建筑劳务企业实质上履行了施工合同的部分内容,应属于施工合同的范畴。况且合同主体身份地位平等独立,不具有劳务关系中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应纳入劳务法律关系。并且,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容中往往涉及工程鉴定、现场调查等因素,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调取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从法律规定来看,工程劳务分包也受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调整,《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类,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其劳务作业是工程施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应当比照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专业工程分包直接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工程款,相较于劳务分包,更具专业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包含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分包承包人)之间,因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往往会直接适用专属管辖。
除去上述案例,在实务中,多数法院支持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上述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相关规则,虽然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民诉解释》以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引起的观点冲突,但解决了实践中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即分包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管辖。

五、小结

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变通。分包合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其实质内容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应适用专属管辖,而不是约定管辖或应诉管辖。

如合同签订方想对解决纠纷的地域有特殊约定,可以约定发生纠纷后向特定地域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达到在特定地域解决纠纷之目的。

特别注意事项
1、在专属管辖中,还需要确认一类特别法院专属管辖,如船坞、码头、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合同纠纷。
2、实践中,地铁工程、铁路工程可能分为不同的标段,而一个标段可能跨越两甚至多个不同的法院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由先立案的法院进行审理
3、对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分包、挂靠等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以及尚未履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均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ND-
▲ 长按关注法翼,一起随法致远
【法律声明】
以上资料仅供您参考和信息分享,不应被视为作者和本公众号就任何特定事项而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结论。在没有获得律师出具的正式专业意见之前,本文内容不应作为您行动或不行动的依据,作者亦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您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委托需求,请您与查长宝律师(TEL:15596809377)联系与沟通。
点击“分享”分享给身边需要的朋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实务研究
最高院各审判庭:关于专属管辖的19个裁判观点
解读《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兼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附典型案例8则)
建永工程款研究 | 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纠纷的两点问题
盈科之见|“以案促改、以案促管”专题四十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能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建筑时报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