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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能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 提
、案情简介
A公司(建设单位)与B公司(施工单位)于2011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B公司承接A公司的“新建车间、办公楼及围墙附属下水道工程等”,工程建筑面积约45000平方米,造价约4200万元,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土建2年、防水5年。该工程于2012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交付A公司使用。
质保期内A公司发现部分车间漏水、消防管道漏水等问题,多次要求B公司承担保修责任,但B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无耐之下,A公司只得自己另请相关单位对屋面渗漏严重的地方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约35万元,后A公司扣留部分尾款不予支付。2018年3月份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承担迟延支付利息。
法院下达传票后,A公司主动联系B公司,要求私下和解,条件是承担已经发生的维修费用,并对保修期发现的问题一并维修完毕后支付剩余款项,但是B公司不同意和解方案。于是A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反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竣工验收合格且已过保修期的工程,建设单位能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以及该如何提起反诉?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的竣工验收资料,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发现工程不符合竣工条件,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修,并再次组织竣工验收,直至通过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此,一般来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政府备案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有效证据。
但是,由于竣工验收程序的不科学不规范(目前竣工验收主要以程序性验收为主,验收内容为施工过程文件即竣工资料+成品外观+部分安全性检测,并不是全面的对照规范和设计图纸验收),尤其是在目前建筑市场的乱象下,在实践中,仍然有很多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进行验收并备案的。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中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进行处罚的条款。
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能等同于工程事实上质量合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起诉或反诉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就质量问题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因此,虽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是如果建设单位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经法院司法鉴定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鉴定证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是完全可以推翻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原告南通二建诉请之一是: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53922.39元,合计16361364.39元。
被告恒森公司反诉请求之一是: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做的工程报价为3335092.99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该损失。
法院查明:苏州天正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天正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
法院判决:1、因保修期限届满,且屋面广泛性渗漏问题将在本案中作出处理,恒森公司应退还保修保证金。
2、根据天正鉴定所及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屋面渗漏南通二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南通二建应支付修复费用合计2877372.30元。
【裁判摘要】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如何提质量抗辩或者诉讼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时间段可以划分为三个时间段,分别是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责任、合理使用年限内的保修责任、超过保修期的违约责任,分别述之:
1、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责任
所谓缺陷责任期,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暂扣一定数量的质保金(一般不超过工程价款的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依约返还质保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缺陷责任期内,如果建设单位做到缺陷修复有通知、自行修复有依据,一般可以在发生诉讼时提起抗辩,并在质保金中扣除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修复费用,也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
2、合理使用年限内的保修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内,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建筑物的质量保修责任。一旦发生诉讼,建设单位不仅可以提出抗辩也可以提起诉讼,但前提是建设单位需要对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举证(注意:有些质量问题并不是施工质量问题,可能是后期使用问题或者缺少维护保养的问题造成的)。如建筑物使用期内发现建筑物地基不均匀沉降,梁、柱、楼板产生结构性裂缝等影响结构使用安全性的质量问题。
3、超过保修期的违约责任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一般约定为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施工,且设计图纸、技术标准也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发现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是因为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者未按标准施工的(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建筑法》第74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建设单位当然可以提起违约之诉。当然,前提是建设单位需要举证证明施工单位的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如屋面防水层的层次和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承重构件的尺寸明显小于设计等。

五、本案反诉的处理
本案中,本所律师接手后通过研究施工合同、审计报告、设计图纸、竣工资料等资料,以及针对建筑物进行初步的踏勘、检测,最终发现了A公司反映的质量问题是由于B公司未按图施工造成的,如:车间屋面防水的设计做法为:40厚C20细石混凝土整浇层,内配Φ4@150双向钢筋+4mm厚防水卷材,而现场实测实量发现施工单位未做整浇层,同时SBS防水卷材的厚度也明显小于设计厚度,以及其它多处未按图或者未按标准施工而影响结构的使用功能的地方,并最终提起了反诉。

六、类似案件处理的难点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发生争议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已完成证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建设单位如果认为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将被视为质量合格。
因此,该类诉讼的难点在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如何搜集初步的证据证明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可以从已经发现问题的原因入手,对照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纸、施工资料,并辅以现场检测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然后通过适当的诉讼策略提起诉讼或者抗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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