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劳动关系处理Q&A(上海地区)| 威科先行

作者 I 隆安劳动法专委会

机构 I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专题一 用人单位的疫情防治义务

Q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哪些疫情防治的法定义务?

A: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主体,负有防止传染病扩散、应对突发事件以及稳定劳动关系、提供劳动保护等多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

Q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对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的知情权?

A: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返沪时间、方式等。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并且尽量事先获得劳动者的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 

Q

劳动者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边界如何把握?

A:用人单位仅能严格依法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信息,应当切实保护劳动者关于传染病感染及防治的隐私权,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劳动者隐私信息等,综合平衡保护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Q

用人单位基于安全考虑,能否对劳动者实行隔离措施?

A: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但不得强制实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隔离措施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批准之后实施。换言之,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故此,我们建议在当前背景之下,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体年假、加班调体、或者协商,对确有居家隔离需要而劳动者拒绝自行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专题二 与疫情相关的劳动关系处理

Q

用人单位可否协商安排年休假、调休,工资如何计发?

A: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统一安排职工休年假,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延长的春节假期,可以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休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工资。

同理,对于职工累积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法定假期之外统一安排职工调休,职工拒绝调休的,用人单位无义务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后,安排调休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只有在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调休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要求企业支付200%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Q

劳动者被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或在当地政府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隔离期结束仍需治疗的,如何计发工资?

A: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Q

劳动者自主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A:劳动者自主要求观察隔离且有合理理由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调休、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尚有剩余的,可以与员工协商先调休后补班。协商不成的,可以做事假处理。

Q

由于隔离措施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如何处理?

A: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错过发薪日本身并无过错,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不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尽管如此,我们仍建议用人单位尽可能在管控措施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向劳动者补发工资,以免发生争议。

Q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A:我们认为,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以及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Q

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A:《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属于工伤。

劳动者既非因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也非因出差到疫区而感染病毒的,不应视为工伤。

Q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A: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Q

企业可以退回派遣员工吗?

A: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Q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哪些可选措施?

A: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或按停工停产发放工资。

Q

疫情对用人单位招聘有哪些影响?

A:人才交流活动要严格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备案后举行。各类招聘业务尽量以线上形式开展。暂停培训、宣传等人群聚集性活动,暂停各类现场招聘业务。对已计划开展的线下业务,经备案后推后延期举办。

公共场所务必戴口罩,发现有求职人员、单位员工等出现发热、咳嗽或打喷嚏、呼吸急促等症状,应及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劝导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积极配合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对感染过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者曾身处疫区的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否则劳动者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主张就业平等权。

Q

疫情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有哪些影响?

A: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如劳动者拒绝医学隔离或配合治疗等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亦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劳动合同已到期员工如何处理?

A:在疫情防控期劳动合同到期的,对于由于不能及时到岗上班导致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先通过电子方式询问员工是否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保留相关电子数据。如员工同意续签的,根据员工具体的到岗上班时间(是否超过1个月),可采取上班后立即倒签或寄送纸质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员工签署后回寄的方式续签劳动合同,避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对于由于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到岗上班的,其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再根据员工具体的到岗上班时间(是否超过1个月)按照上述操作处理。

专题三 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人事仲裁相关事项

Q

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参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怎么办?

A:当事人、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规定,申请延期审理。

Q

因为疫情防控不能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A: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作者简介

仇少明 

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mail:vincent@longanlaw.com

仇少明律师,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复旦大学EMBA(在读)。

仇律师执业近20年,长期为众多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企以及众多民营企业提供商业法律服务,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争议解决(诉讼、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商业合规、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等,处理过大量的案件,尤其擅长疑难复杂商事争议解决(诉讼证据挖掘、战略规划、策略制定与战术实施),具有高超的商业谈判与问题解决技能,深受客户的欢迎和好评。

仇律师在公司法、劳动法领域获得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水平评定。基于仇少明律师杰出的专业表现,获聘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入选上海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并屡获行业表彰。仇律师曾代理上海市首起计算机网络域名及商业诋毁案、上海市自贸区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代理的案件也多次经过中央电视台报道,并于2016年3月出版专著《劳动争议审判大数据应用指南》。

李辽祺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同济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 

同济大学校友会法学院分会执行会长 

上海律师协会破产清算及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上海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上海律师协会社会责任促进委员会委员

刘小根

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隆安全国劳委会专家顾问

刘小根律师一直深耕于争议解决特别是劳动争议领域,以其为核心的髙伙团队担任多家外企、大型国企及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团队以日常顾问服务为基准,深入为客户在公司治理、合同审核、劳动和商事争议领域一站式提供解决方案。在争议解决领域取得很多胜诉业绩及丰富的实战经验。

李居鹏

隆安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李居鹏律师,现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合伙人、隆安全国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协劳动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执业范围涉及劳动法、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等领域,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纠纷,目前担任30余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这些企业建章立制,深受客户信赖。

Wolters Kluwer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人力资源信息库是专为企业HR及劳动法专业人士打造的综合信息平台,集法规、案例、资讯、解读、工具及在线问答于一体,为您高效检索、精准决策提供强大支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收藏】律师答疑解惑•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58问
实务:疫情期间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合规手册
疫情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有劳动纠纷咋办?江苏省人社厅解读热点问题
涉疫情劳动关系常见问题解答(二)
复工必读 ▏HR复工简明操作手册
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疫情下76个劳动用工问题全解答!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