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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 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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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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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田席超 梁强

机构 | 安理律师事务所 

最低工资制度关乎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核心[1],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当地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确立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文将从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出发,探讨实践中最低工资标准的具体适用。

01

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 法定工作时间

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职工工作时间适用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正常劳动

所谓的正常劳动,“一般认为只要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都可以称之为正常劳动。”[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02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辨析

Q

试用期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A:试用期应当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员工在试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Q

职工病假是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A:通常情况下,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部分省市另有规定,例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病假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病假工资金额高于这一标准,应当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病假工资。

Q

职工无法完成计件任务,是否能够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A:只要劳动者正常劳动,即使未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并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企业就职工无法完成计件任务约定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具有法律效力。

Q

职工依法被扣工资能否不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A:职工依法被扣工资后的应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例如《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Q

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能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A: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如果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03

最低工资标准的剔除项目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规定》规定的剔除项目中明确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和特殊津贴,但第三条就存在比较多的疑义,例如,最低工资是否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根据《最低工资规定》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最低工资理应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各项参数自行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的项目,最低工资内含项目也存在较大差异。

1. 最低工资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例如北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21〕77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2. 仅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住房公积金,例如江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第二条规定,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3. 最低工资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例如湖南

《关于湖南省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6号,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4. 最低工资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例如新疆

《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第二、三条规定,全日制及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04

最低工资标准剔除项的司法实践

以笔者所在的陕西省为例,陕西省虽未明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应当剔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但当地人社部门认为,最低工资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和公积金。笔者摘取了近两年部分判例的观点与读者参考。

1.最低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

在【(2020)陕0103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原告主张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论述: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每月实发工资并不固定且差异较大,原告主张的最低工资差额系上述时间段内的最低工资总收入与同期西安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但原告实收的工资是被告在为其扣除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中个人应负担部分后的金额,原告并未将该部分记入其总收入之中。

2.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的生活费中代扣、代缴个人保险费、个人住房公积金

在【(2020)陕0113民初10913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10年9月至2019年9月所发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差额且原告认为其生活费不应包含取暖费、降温费、个人社会保险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诉请,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告可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被告垫付费用后从原告的生活费中扣除原告社会保险费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费用于法有据。

3.未在工资中明确社保金的数额将承担不利后果

在【(2021)陕033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中,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的社会保险金的诉请,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中论述:如果用人单位给职工支付在职期间正常工资之外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职工返还,但本案原告支付工资如果扣除567元的社保金,被告实际工资仅933元,明显违反陕西省最低工资相关规定,原告不能仅仅依据太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财政供养临时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太人社发【2012】206号)文件确定被告工资是933元,因为执行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及缴纳五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及被告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也没有明确工资中包含社保金。本案工资标准非职工正常工资外增加的社保补贴,可以认为是在职工工资中划分部分工资出来作为社保补贴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求职工返还的社保补贴,名为补贴,实为职工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在劳动者的工资中明确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和单位应负担部分,致使劳动者工资在扣除“社保补贴”后明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此,用人单位承担了“补缴劳动者在职期间单位应承担的全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单位部分、个人部分缴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释:

[1]参见罗小兰:《中国企业最低工资经济效应研究》,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8年版,第22页。

[2]田青久.最低工资制度中外比较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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