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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裁判规则的实证研究|iCourt

编者按

法定代表人职位是公司控制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司法实践中很多纠纷都是因法定代表人争夺或变更引起的。如何起诉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今日推文,作者利用 Alpha 系统检索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与大家分享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中的裁判观点,一起来学习吧。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虽然享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公司产生诉讼纠纷的情况下,也将面临限制高消费等不利影响。

在公司出现僵局或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的时候,往往对法定代表人职位的争夺或者变更就容易产生纠纷。随着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对此如何处理。

如能否起诉要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什么情况下才能够支持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请?为了研究解答这一系列问题,本文以相关案例为研究基础,通过裁判案例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中的裁判观点进行整理分析,希望可以找到前述问题的答案。

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条: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未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已失效)

二、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大数据报告

于 2022 年 4 月 10 日通过 Alpha 案例检索库,以“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全文: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检索要件,共检索到案例 1352 份。

(一)时间特点

通过上图可以发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在 2020 年以前呈显著递增趋势, 2020 年之后呈下降趋势,可能跟疫情爆发有一定关系。

(二)地域特点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呈现了显著的地理分布特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数量靠前的有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都是经济发达地区,说明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公司主体较多,导致出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相对较多。

(三)审理程序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二审审理案件较多,说明此类案件上诉率高,双方争议较大。

(四)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相对其他案件较长,平均审理期限为 116 天。

(五)审理适用的法条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正常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只需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然后由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在持有有效决议进行诉讼的情形下,法院一般支持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案例指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闽民申2550号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苏二狼系持有光盛公司32.78%股份的股东……临时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光盛公司、林琦岩应予履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对公司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召集程序、决议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林琦岩、庄瑞强自决议作出之后六十日内并没有主张撤销,已经丧失撤销权,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光盛公司、林琦岩仍应按 2014 年 8 月 4 日临时股东会及此后董事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林琦岩变更登记为苏二狼)。

(二)在公司未履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义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通过诉讼救济的途径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起诉请求主要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依法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范畴。

案例指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赣民再73号

【裁判结果】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规定,可以认定有关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事项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范畴。本案余木水的起诉请求主要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依法属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范畴。

其次,余木水关于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系在联合园林公司已经做出相应股东会决议基础上提起,并非未经过公司内部治理而直接诉请法院。

再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园林公司本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胡湘勇已故,胡永华作为公司公章的实际管理人也应予以协助配合,但联合园林公司逾期未办理,导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称未变更,致使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不能产生公信力。在公司未履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义务的情况下,余木水作为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通过诉讼救济的途径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

案例指引: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民终7370号

【裁判结果】

首先,本院认定万吉华公司 2016 年 10 月 12 日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万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万吉华公司有义务变更工商登记,因其未在法定的 30 日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俞在洪起诉要求万吉华公司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无不当。曾小萍作为万吉华公司原执行董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在万吉华公司办理前述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中,理应履行配合义务。判决万吉华公司、曾小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俞在洪向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将万吉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曾小萍”变更登记为“俞在洪”。

(三)原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任何关联,且穷尽了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诉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再88号(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首先,王惠廷该项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赛瑞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根据王惠廷所称其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即已从赛瑞公司离职,至今已近9年,足见赛瑞公司并无自行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意愿。其次,王惠廷并非赛瑞公司股东,其亦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惠廷的起诉,则王惠廷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故王惠廷对赛瑞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指引: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桂01民终9955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卢宁起诉请求英扬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系基于其已离职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英扬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任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英扬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东系广东传奇互动广告有限公司,卢宁并非英扬公司股东,其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驳回卢宁的起诉,则卢宁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因此,卢宁对于英扬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四)原法定代表人不再具有股东资格,且没有再向公司出资并参与该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义务的,即使该公司没有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仍然有权通过诉讼救济的途径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

案例指引:东平县人民法院 (2015)东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结果】

首先,依据该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报告工作。2011 年 12 月 8 日股东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属于公司股东自治内容,且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股东会决议内容全面履行其义务。其次,原告的公司股东资格变更登记后,从形式上来看,原告不再具有股东资格,从实质上看,原告股权转让后,无证据证实原告再向被告东平县龙盛公司出资并参与该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行使股东权利义务,且到庭应诉答辩的被告亦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综上,被告东平县龙盛公司及公司现股东即被告宋其荣、王兆彬、靳奉刚应办理原告其辞去被告东平县龙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的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指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沪01民终9111号

【裁判结果】

本案中,根据独角仙公司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由其股东委派和更换。现独角仙公司的股东已经发生变更,而沈成杰系独角仙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从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的角度,独角仙公司应当重新选任或委派新的法定代表人。沈成杰在独角仙公司的股权发生了变更以后并未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或管理。因此,沈成杰要求独角仙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将其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栏的记载中涤除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虽属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原法定代表人在与公司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继续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与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在原法定代表人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情况下,应赋予其司法救济。

案例指引:敦煌市人民法院 (2020)甘0982民初339号

【裁判结果】

首先,本案童某已于 2020 年 1 月 2 日与第三人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明确向长城文创园公司提出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职务,长城文创园公司的公司章程虽规定董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本案并不属于此情形。其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虽属公司内部自治范围,但在童某非长城文创园公司股东、职工,即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未从长城文创园公司领取任何报酬的情况下,由童某继续担任长城文创园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与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再次,童某曾多次要求长城文创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仍未办理变更登记,考虑到童某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应赋予其司法救济,据此,长城文创园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案例指引: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16)津0116民初2431号

【裁判结果】

本案中,津都公司股东会决议,龙郁丽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在登记机关进行了相关的登记,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但津都公司股东为天宇海丰公司,龙郁丽并未持有津都公司任何股权。且津都公司 2012 年 12 月 1 日的公司章程修订后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任期 3 年。至 2015 年 12 月 1 日,龙郁丽作为津都公司执行董事的任期已经届满,并未连选连任。另,2015 年 5 月 18 日起,龙郁丽与津都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2015 年 12 月 31 日,龙郁丽与天宇阳光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

至此,龙郁丽与津都公司及津都公司的关联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后龙郁丽明确提出不再担任津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龙郁丽既非津都公司股东,亦与之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且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选连任,同时明确表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其已无法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亦不能对外代表津都公司。同时,龙郁丽因为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津都公司涉诉案件中均被告知需要配合法院出庭应诉或配合执行工作,在实际上已经因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存在影响到其个人信誉、生活及工作。津都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在明知原告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董事任期 3 年届满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怠于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在此情况下,本院考虑到原告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判被告天津津都新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如未按期变更,视为龙郁丽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六)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有权依法要求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既然解除,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案例指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17)沪0105民初7522号

【裁判结果】

首先,本案原告 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间在上海文呈君业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没有参与过被告的日常经营管理,且被告实际由股东程一峰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原告担任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其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既非被告的股东,亦非被告的员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实际参与过被告的经营管理,原告亦未从被告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原告作为被告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最后,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原告受被告的委托担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在起诉前曾发函被告,要求辞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被告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合同既然解除,被告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案例指引: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闽09民终298号

【裁判结果】

陈艺鑫接受金诚典当公司的委托担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职务及法定代表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应属于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陈艺鑫在起诉前曾发函金诚典当公司,请求辞去董事长职务,并要求金诚典当公司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陈艺鑫有权解除其与金诚典当公司的委托合同关系,况且陈艺鑫董事长职务的任期已经届满。现合同既然已解除,金诚典当公司理应涤除陈艺鑫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事项。至于公司变更登记后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选任问题,系属于金诚典当公司应承担义务,不影响陈艺鑫行使请求变更公司工商登记的权利。

(七)原法定代表人拒绝履行公司变更登记义务,将直接损害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公司股东可以直接以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义务。

案例指引: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内02民终2752号

【裁判结果】

2015 年 1 月 30 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经过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司焕明应履行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司焕明仍不同意配合姜文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广鑫公司的证照和印章均由司焕明保管,在司焕明不配合姜文和张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姜文和张某无法实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从而导致姜文和张某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所以司焕明的行为侵犯了姜文作为广鑫公司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姜文可以直接以司焕明为被告提起诉讼。

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的裁判规则

根据前述裁判规则的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级人民法院都作出过生效判决确认了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但最高院作出的该份判决并非指导性案例,司法实践中还是有部分法院认为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另综合上述案例,可知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任何关联的情况下继续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与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相违背,在原法定代表人多次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且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情况下,应赋予其司法救济,支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请。还有判决从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角度判决支持变更法定代表人。

回归到公司治理和发展的层面,不论诉讼结果如何,如果因为变更法定代表人进入无休止的诉讼过程中,必将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营。为此建议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章程中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进行明确约定,让变更法定代表人有据可依。

参考文献:

1. 张宏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认定》,人民法院报

2. 张婧楠律师,《不在其位,难辞其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困局与破局|审判研究》,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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