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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简介】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老百姓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开进了越来越多的普通家庭,给大家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这不,南方某城市的方先生前几年就买了一辆小轿车。一直以来,这车子开着都还挺正常的,可是没想到,在随后的一次保养中,竟让方先生意外地发现,他从4S店购买的这辆小轿车,并不是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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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汽车品牌连锁服务中心的系统记录上,明确显示,方先生购买的这辆车曾有过维修记录,而且,方先生发现,他所购买的这辆车的车架号信息,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一家4S店出现过。随后,方先生在朋友的陪同下去到这家4S店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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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家4S店提供的信息,方先生联系上了购买他这辆车的前车主蓝先生,并且拿到了当时购车的相关资料。蓝先生表示,他的车就是在方先生购买车辆的4S店买的,当时他将这辆新买来的车子开上了高速公路,行驶了一段路程后,车子突然间不动了,这可把他吓得不轻。在喜提新车的第二天,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蓝先生十分不满和后怕,强烈要求4S店换车。当时经过协商,4S店确实给蓝先生换了一辆同型号的全新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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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方先生把自己的购车资料和前车主蓝先生那里拿到的相关票据做对比,他惊奇地发现,两人确实是在同一家4S店购买了同款车子,而且两车的车架号都是一致的。在看过这些资料后,方先生确信,他买到的就是蓝先生之前购买的那辆出问题的车子。这个车确实存在过销售,还有维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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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人】
赵万律师
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南宁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
【普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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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4s店即属于在向方先生销售汽车的过程中,存在严重欺诈的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方先生的知情权,也使得方先生在驾驶汽车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此种情况方先生是可以要求4s店“退一赔三”的,所谓“退一赔三”是指退掉原来所购买的商品,拿回原购买价款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商家另外支付原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由于多方协商处理不下,方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来源:《大家说法》栏目组
原稿初审:苏凌琳
责编:罗西妮
审定:黄欣
制作: 频道新媒体推广部
广西广播电视台综艺旅游频道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