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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某生先生遗嘱继承纠纷案处理法律意见书|关于赵某生先生遗嘱继承纠纷案处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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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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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6-23 11:13:33

  致:赵女士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您所提供的《家父遗产纠纷事件概述》及口头陈述相关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赵某生先生遗产纠纷继承案件的后续处理提供以下法律意见分析。因双方并未建立委托关系,本意见仅用于您增进对于本所在该领域专业能力的了解,不作为决策之参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关于遗嘱性质的界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在其死亡后指定相关的人员继承其财产,本案中赵某生先生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财产由三个子女平均继承,并指定某干休所作为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分割进行全权处理。赵某生先生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其自书遗嘱的内容与法定继承的内容相一致,双方对于该事实也无争议,本案处理相关意见建立在李学铭先生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二、关于本案处理的路径

  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的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具有亲戚关系,法院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一般都以调解为主。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继承事件的处理已经接近两年,尚无处理结果,基本已无协商的可能性。但不能放弃沟通的渠道,在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建议由某区干休所牵头、代理律师参与的前提下再次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够就遗产的继承或者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照下述事项,进行诉讼的准备。

  三、关于诉讼的准备

  1、关于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款的规定:“因继承遗产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因继承事项涉诉,本案确定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赵某生先生生前立有遗嘱,指定继承人为赵女士、赵先生、崔某,某区干休所为遗产管理人。赵女士、赵先生、崔某作为指定的继承人,是当然的诉讼主体。某区干休所作为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对于遗产的分割处理情况情况明细,且在未经赵女士、赵先生同意的前提下,先行对于遗产进行了部分处理,在遗产的处理过程中具有过失,也应作为补充的诉讼主体。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建议列赵女士、赵先生作为共同原告,崔某作为被告,某区干休所列为诉讼第三人。列某区干休所作为第三人,一是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二是为了案件的有效执行。

  3、关于遗产范围的确定。遗产的范围是本案的一个焦点,必须明确遗产的范围,才能够进行分割。目前,由于资料有限,尚不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初步了解由青浦区干休所代为管理的工资、福利、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个人住房补贴共计70余万元。其中,某区干休所对于赵先生是否能够享有个人住房补贴存有异议,需要结合相关的政策,据理力争。另有申银万国上海青浦营业部开户所够得的浦发银行股票及赵某生名下交通银行卡存款,股票价值及银行卡存款,需要案件进入程序后,凭借法院的调查令进行查实。

  4、关于证据材料的准备。在继承纠纷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前期,需要做如下的证据准备:

  (1)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如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公墓证;死亡人员丧葬费、抚恤金申请表等;

  (2)提供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初步判断双方户口不在一处,可以由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需要至某区干休所调取。

  (4)继承财产的明细。

  四、关于本案的处理时间

  因本案拖延时间较长,应尽快的进入实质性的处理阶段。按照之前所确定的解决思路,先行进行协商调解,调解解决的周期预算15日。如对方确实无调解意向或根本无法达成调解,则立即进入诉讼程序。目前,上海各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通常都有一个诉前调解的程序,一般耗时1-2个月。如在法院的调解下,无法达成调解的意向,则进入正式的立案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双方对于法院判决不服,均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上述法律规定的审理周期,尚不包括立案之前的案件准备及材料送达的时间,如果能够在您利益能够得到最大保障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协商解决,建议您对于案件的审理漫长的周期,应当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综上所述,本案案件的相关事实清晰,无较大的争议。无论是继承人各方,还是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某区干休所在处理相关的遗产时都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赵某生先生的意见,对于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遗产的范围,以确定继承的总数。最后,建议您尽快将本案进入实质性的处理阶段,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万松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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