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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鉴定现场勘验那些事儿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有时会涉及现场勘验

今天

我们来听律师讲讲

司法鉴定现场勘验那些事

↓↓↓

现场勘验的内涵

勘验是法院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测,以发现、提取、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行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刑事诉讼案件都有可能涉及勘验工作。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同一类型案件性质不同,勘验的功能、作用、要求、方法等会有差异,本文仅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进行探讨。

现场勘验是一项收集证据的活动,有当事人、鉴定人和特殊情况下第三方专业人员等参与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2.0.12条归纳总结了现场勘验的含义,即在委托人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

现场勘验工作能够帮助鉴定人收集证据发现问题,当事人与鉴定人也能就现场的情况更充分的交换意见,以便鉴定人做出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其在鉴定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现场勘验的主要程序

1. 现场勘验的启动

现场勘验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申请,也可以由鉴定人提出,但均需要法院批准同意,并由法院组织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勘验现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条规定,现场勘验经法院同意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前,法院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告知勘验时间和地点(通知格式见下图)。尤其是疫情情况下,可能存在当事人或鉴定人需要跨省参与现场勘验活动的情况,出行或多或少受到地方防控政策的影响,这更需要当事人提前和法院以及鉴定机构进行友好沟通,合理安排出行,或者申请延期进行勘验工作。

前文已述,现场勘验工作给予了当事人和鉴定人现场交换意见的机会,当事人应对现场勘验工作予以重视,安排熟悉工程项目的人员参与。一方当事人拒绝派员参加现场勘验工作的,不仅失去了很好的沟通机会,也无法阻碍鉴定人开展勘验工作。

2. 现场勘验工作的实施

勘验工作开始后,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鉴定人应制作勘验笔录(笔录格式见图2)或图表,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等内容,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有些鉴定事项可能需要更专业的机构进行勘验,经法院同意后,还可以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特定或特殊要求的项目进行勘验。

对于勘验过程中记录的相关事实或对于鉴定人员问题的回复,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意见,不排除拒绝在勘验笔录上或图表上签字确认的可能,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代表不在勘验笔录或图表上签字,又没有具体意见,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

3. 现场勘验工作结束后的文件规整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现场勘验与测绘报告以及包括鉴定委托书、调查笔录、相关的图片、照片、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应作为鉴定意见书的附件。

另外,现场勘验报告、测绘图纸资料以及鉴定委托书、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鉴定意见书正本、鉴定意见工作底稿、送达回证、需保存的送鉴资料以及其他的特种载体材料应进行归档。

现场勘验工作有效补充证据上的不足

鉴定机构能够顺利开展鉴定工作的前提是当事人提交了相对充足的证据,鉴定机构才能作出客观有效的鉴定意见,证据短缺可能对鉴定工作构成较大的不利影响,甚至导致鉴定工作无法开展。证据缺失的情况以及程度不同,有些证据的缺失带来的问题没有替代性方案解决,但有些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工作解决。

1. 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不认可

用于鉴定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实践中,往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导致该份证据无法用于鉴定工作。不过,现场勘验工作有可能解决上述问题,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鉴定人认为通过现场勘验解决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规定,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2. 缺少施工图

实践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往往不作为竣工备案的资料,所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于施工图的保存往往不够谨慎,容易造成施工图丢失,但施工图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来说却非常重要。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施工图,对工程量的计算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4.1条规定,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缺失,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作出鉴定。

另外,有些零星的项目是在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外进行的,发包人没有出具签证或书面的确认文件,司法鉴定过程中该如何处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4.2条规定,1) 发包人认可或承包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人应作出肯定性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2)发包人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进行现场勘验,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依据勘验结果进行鉴定。所以,在证据缺失的情况下,现场勘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发挥补充证据缺失作用。

3. 合同提前解除

施工合同可能会因一方违约、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提前解除,可能会造成发承包双方没有结算、没有编制竣工图纸、工程资料也未进行交接等情况。双方因工程结算款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工作该如何进行,最好的方式是进行现场勘验以及核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10.1条的规定,如送鉴的证据满足鉴定要求的,按送鉴的证据进行鉴定;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或核对,会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鉴定:1)清点已完工程部位、测量工程量;2)清点施工现场人、材、机数量;3)核对签证、索赔所涉及的有关资料;4)将清点结果汇总造册,请当事人签认,当事人不签认的,及时报告委托人,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5)分别计算价款。

现场勘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鉴定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该项工作不是必须进行的环节或必经程序,现场勘验工作的启动需要当事人或鉴定人或委托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另外,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勘验工作对当事人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熟悉和掌握现场勘验的规则、作用、要求等内容,才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海淀律师 作者:赵然
编辑:钱思韫
审核:袁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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