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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国学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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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国学,男,X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5月8日经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案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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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国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大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国学及辩护人孙桂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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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庭审查明,2019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屈国学在南阳市经十路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前,帮助考生李丽安装考试作弊使用的接收器和耳机,后李丽在考试中被发现。

上述事实,被告人屈国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文龙、李丽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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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屈国学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屈国学认罪,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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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屈国学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或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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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谢文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琳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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