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齐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系从德枫丹公司直接带走,齐某某在拘留期间曾给德枫丹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一审认为德枫丹公司在解除齐某某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齐某某申辩的机会,且齐某某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德枫丹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齐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齐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齐某某于2011年4月22日到德枫丹公司工作,至2015年2月5日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为3年零10个月,赔偿金为4万元(5000元/月×4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德枫丹公司解除与齐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是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齐某某系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符合单位解除劳动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其次,齐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从德枫丹公司被公安机关带走,因而至2015年2月2日期间未能到德枫丹公司上班。德枫丹公司欲以旷工为由对齐某某作出处理,理应对齐某某为何被公安机关带走以及为何未上班进行核实。即使德枫丹公司当时无法核实,也应当在齐某某于2015年2月5日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向齐某某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给齐某某申辩的机会。本案中,齐某某未能到单位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而德枫丹公司未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未给齐某某申辩的机会,即以旷工为由解除了与齐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因此,德枫丹公司解除与齐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一审判令德枫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此类案例很多,有的裁判者认为是有故旷工,用人单位解除违法;有的裁判者认为属于无故旷工,解除合法。啥是旷工,其实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已经被废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曾经对旷工隐隐约约下过定义,提到了“无正当理由”的用语。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是,这个文件已经被废了,啥是旷工?就只能凭裁判者自己理解了!
反正,类似案例,判企业违法解除的可以找一打;判企业合法解除的,也可以找一堆。这就是劳动法的好处,怎么判,都不算错案!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