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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 | 警方确认:强行收车涉嫌“套路贷”,偷偷开走也违法......

来源:车贷者联盟、AutoFinance研究 

编辑:国银新媒体

强制收车入库,悄悄把车开走,债权在手,天下你有?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逾期收车理直气壮?

反正是经济纠纷警察不管?

小心你已经进入警方“套路贷”监管范围!

汽车金融公司强制收回、拖走按揭车、以租代购车,或是抵押车的情况发生得越来越多, 从前车主报警后,警方通常会将其认定为“经济纠纷”而不做立案处理。

但是自从“扫黑除恶”、“打击套路贷”行动后,这样的情况开始有了变化……


典型案例



案例1:谢某等5人,以要租用被害人康某本田雅阁轿车为由,要求被害人康某将该车辆开至建阳区万达广场,被害人康某将该车开到建阳区万达广场后,谢某又以种种理由骗被害人康某下车,同伙1欲强行将该车开走,被害人康某不愿意车辆被开走,同伙2、3、4强行将康某拉开,同伙1趁机将该车开走。

案例2:庞某带领团伙人员携带斧子、电警棍、催泪喷剂等工具驾车到山东省利津县,先期跟踪一辆豫A牌照别克君威轿车,后在该县游泳馆附近,采取两辆车前后夹击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轿车截停。接着用斧头将车玻璃砸烂,并用催泪喷剂喷被害人的面部,最后将被害人拖到车上强行带到几十公里外的滨州市。最终,通过此手段将车轿车抢走。

 

案例3:2016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安排同伙1、2、3、4、5 到建瓯市收车。王某根据GPS定位发现车牌号为闽H×××××黑色别克轿车驶上高速,而后王某等6人跟随该车辆,在闽清县下祝乡三洋村水尾桥处,谢某等6人拦下由被害人黄某驾驶的该车辆,强行要求车上人员下车,被害人黄某及其家属因害怕被打下车,同伙1趁机将该车开走后 。


相关解读



1.“非法收车行为”如何定义?


对此,抽象的定义为:以车贷违约为名,组织雇佣他人采取非法手段收回车辆,并向车主索要高额费用的行为。具体来说是指:车贷担保、放贷等涉车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与顾客签订协议时设置各种陷阱条款,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纠集或雇佣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顾客车辆强行或采取非暴力等手段收回,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行为。

2.“非法收车”的行为都包括哪些类型呢?

(1)以车贷担保等公司为依托,由公司员工直接对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收车;
(2)车贷担保等公司对于逾期欠款或违约客户,雇佣专业收车团队收车;
(3)专业收车团队与车辆销售商联合,针对分期付款违约客户,由车辆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收车队冒充公司人员收车 ;
(4)明知车辆设有抵押或无力还款,仍为客户以车辆抵押,向车主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客户无力还款时,强制收车。
3.有哪些操作会被算作“非法收车”的套路?

(1)公司以“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吸引客户办理贷款;
(2)签合同时欺骗客户在诸多空白合同上签字,如 贷款合同、贷款申请书、资信报告单、配偶承诺书、还款计划书、收车承诺、地址确认书等等,并在贷款合同中设置如抵押收车等隐形条款,客户如风险意识不强或疏忽大意,便落入陷阱;
(3)以收取贷款资质考察费、风险担保金、后期管理费、GPS安装费、资料管理费等名义扣减贷款,最后被害人只能领取到部分约定贷款金额;
(4)以客户逾期还款、擅自变更住址、客户联系不上、GPS信号不清等理由强制收车,或口头答应客户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制造客户违约;
(5)收车后要求客户支付高额违约金、收车费、拖车费、停车费、收车人员差旅费等敲诈客户。

4.在非法收车的过程中,通常会用到“非暴力”“软暴力”“(硬)暴力”等各类手段,具体表现会按照以下分类:

(1)非暴力:行为人与担保、放贷公司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趁客户家里没人敲开大门,把车开走;调虎离山;欺骗客户将车开至4S店保养、上保险、安装GPS等;
(2)软暴力:行为人有组织地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非法收车。如聚众威胁客户,强制取车;
(3)(硬)暴力:行为人在收车过程中采用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暴力威胁手段非法收车。如:翻墙或破坏门锁进入现场,持棍棒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没收通讯工具,采用对在场人员威胁、恐吓、殴打;强行将在场人员拉到车上行至数公里之外的偏僻处,待参与非法收车的车辆顺利脱逃后,将人扔下等手段控制现场人员的人身自由等。

之前小车还听说过一种自以为是“擦边球”的收车方式:一伙人悄悄开走车辆,然后给停车场保安留下一份合同复印件以及联系方式,意思是:我们留下名字和联系方式了,不算偷,想要车来找我!还是警察叔叔棋高一着,现在这样的做法也是“非法收车”!

5.非法收车为什么涉嫌“套路贷”?

非法收车作为近年来高发的犯罪行为,也属于“套路贷”的一种形式,与之相关的黑恶犯罪分子多聚集在车贷领域,在与贷款购车客户签订合同时,设置各种隐形“陷阱”,或在客户还款过程中制造还款障碍,又或者随性肆意认定违约,趁客户不在现场时持备用钥匙偷偷将车开走,甚至采取强制、暴力、威胁或“软暴力”手段,将客户车辆收走、托走,并在客户找上门之后收取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各项杂费……

之前,此类非法收车行为,因有所谓合同约定条款,不论是客户还是贷款公司,都认为属于经济纠纷,觉得报警没用;至于警方,也因为不得随意插手民间经济纠纷的各项规定,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多有掣肘,很多时候只能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立案难、少监管,以“民间经济纠纷”的名头作为掩护,各种强制拖车、偷偷收车的行为变成了公安执法的“盲区”。

6.有合同约定就不是“非法收车”了吗?


在各类车贷的实际操作中,很多放款方与借款人会将逾期之后收回车辆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写入双方的《借款协议》或其他合同中,而即使合同中有这类的约定,到真正需要按约收车的时候,合法的流程也应该是通过法院实现债权,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或违约的情况,应当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而私自采用强制偷开或“软暴力”手段非法收车的行为,都属于违法!

并且,不论是放款方自己动手,还是雇佣他人将车辆从当前的实际控制人手中强行抢走或偷偷开走,都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非法收车的行为,因为有合同约定,表面上看具有经济纠纷的属性,但是只要分析大部分通行的车贷合同,并详细调查了解签订的主要过程,其中多数合同都存在违法和不规范的问题,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多有故意隐瞒或设置陷阱的情况。比如,根据《合同法》,提供统一制式合同的一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应提前告知或提醒不利于对方的条款,而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车贷合同签订时,业务人员都会或多或少地向贷款人故意隐瞒相关事项。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因此,在各类车贷合同中,即使有类似“借款人出现违约,放款方有权收回车辆”的约定条款,也是违法、无效的,据此进行的收车行为也具有违法性。

7.“非法收车”如何定罪?


综合已有真实案例,“非法收车”的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定罪处罚:

(1)行为人与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将车辆非法收回,两年内实施该行为三次以上,属于《刑法》293条第1款第2项的“占用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在收车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及软暴力手段强行收回车辆,属于《刑法》293条第1款第1、2、3项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将车辆非法收回、藏匿后,以此威胁、要挟、恫吓受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的,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强行索取公司财物行为,符合《刑法》274条之规定,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索取的费用应认定为非法所得。
(4)负责停车管理的相关人员,与非法收车或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谋,藏匿非法收回的车辆并借机牟利的,对停车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共犯论处,对借机索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符合《刑法》293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5)非法收车过程中,对从事驾驶拖车、工程车司机以及从事拆卸定位仪等协助人员,明知非法收车,仍予以协助,以共犯论处
(6)有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结一下:现在非法收车的行为将受到寻衅滋事罪定罪、敲诈勒索罪定罪等处罚,所有参与人员不论是直接抢夺车辆的人、还是直接施暴的人,就算只是司机、协助拆除GPS的人员,都将同罪论处,并且在数罪兼有的情况下,将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非法收车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2018年3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车类黑恶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非法收车是指车贷担保、放贷等涉车行业相关单位和人员,在与顾客签订协议时设置各种“陷阱条款”,履行协议过程中恶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纠集或者雇佣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将顾客车辆强行或采取非暴力等手段收回,向车主索要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的行为。
二、行为人与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预谋,采取盗取、骗取等非暴力手段将车辆非法收回,两年内实施该行为三次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占用公私财物”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行为人在收回车辆的过程中,采用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暴力、威胁手段以及有组织地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等手段强行收回车辆,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四、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单方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将车辆非法收回、藏匿后,以此威胁、要挟、恫吓受害人,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费用的,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索取的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五、负责停车管理的相关人员与非法收车或担保、放贷等公司相关人员通谋,藏匿非法收回的车辆并借机牟利的,对停车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以共犯论处。对于借机索取高额停车费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强拿硬要”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收车过程中,对从事驾驶拖车、工程车司机以及从事拆卸定位仪等协助人员,明知非法收车,仍予以协助,以共犯论处。
七、有上述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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