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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逐条解读:第十四条【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该婚姻关系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情形下诉讼权利是否应当予以保护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及于无效婚姻的效果
民法意义上的自然人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法律拟制的死亡,即宣告死亡。无论是合法婚姻关系还是无效婚姻关系,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自然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时,被宣告人的配偶并未再婚的情形下,除其配偶明确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外,夫妻关系自然恢复。但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婚姻关系无效后,被宣告死亡人出现,并不带来夫妻关系从撤销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婚姻关系而言,基于宣告死亡与原合法婚姻关系产生的法律效果应当是有所不同的,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无效婚姻中特殊的身份关系上。无效的婚姻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法律上可能存在有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此类案件中有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应当依照关于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处理,以保护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应得到承认和保护等。夫妻财产关系是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对无效婚姻的善意方,在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财产分割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实际死亡、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后,该被宣告人作为无效婚姻的被申请人,对其有关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处理,按照《民法典》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婚姻。婚姻无效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虽然婚姻关系主要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私人事务,但无效的婚姻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还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婚姻是否无效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婚姻当事人没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无效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行使请求确认权利的行使期限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时的主要考虑是:确认婚姻无效之后可能要出现的继承纠纷的处理,如果当事人不及时行使请求权,财产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财产返还请求权益、继承权益等的实现,不利于法院的处理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角度出发,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权利。本次清理制定过程中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征求意见时,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其中一年期间法律依据不足。经研究,我们认为,该一年期间确无相应法律依据,故予以删除。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宣告死亡判决被撤销的,不影响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的效力。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仍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当事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宣告死亡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等法律效果,此时夫妻中存活的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但由于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还依然存活。若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无再婚或未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而无效的婚姻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与认可,其效力并不会因为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而受影响,即使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其与另一方当事人的婚姻,因存在法定无效事由而属于无效婚姻,如果该婚姻已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则即使死亡宣告判决被撤销,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也将继续有效。
2、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原则上不再有期限限制。婚姻无效是当事人缔结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后果,是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评价,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

林璧  合伙人律师

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法律知识扎实、诉讼经验丰富。从业至今担任多家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处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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