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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 | 个人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需知的法律实务(一)

前言

本文的主旨是尽可能全面系统地介绍个人之间合伙经营一个店面或一个项目会涉及到的法律实务。为合伙经营的个人预防合伙纠纷的出现,或是纠纷出现以后,让其了解纠纷处理的方法以及风险。

包含的内容有:常见的合伙协议纠纷类型及实务处理、拟定个人合伙协议的要点。由于内容较多,笔者将会分两个篇幅讲述。

同时,个人合伙设立个体工商户、或经营一个项目的情形,法律适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五节个人合伙部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有别于个人合伙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形,成立、运营合伙企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较少也易为被理解,本文不特意整理备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通常个人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或一个项目采用的是口头约定合伙协议,或是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存在约定不全面、概念混淆等问题;在实际经营中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不清等问题;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用以指导个人合伙纠纷案件审理的内容过于单一。以上问题导致了合伙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受损害的合伙人维权难的局面。以下介绍常见的合伙协议纠纷类型及处理实务,让读者能产生风险意识,在实际中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一、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又可表述为是个人合伙关系或者借贷关系、劳务关系、租赁关系?

现行法律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对什么是个人合伙做了原则的规定,强调了“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48条对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做了规定,强调了“所有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承担责任”。所以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主要考虑是否存在利润分配、风险共担的意思表示或事实。

一方仅向合伙组织提供物品的使用权,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并于此收取固定收入,则应认定为租赁关系。

一方向合伙组织提供资金,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不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并于此收取固定收入或收取利息并约定收回本金,则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一方虽参加合伙经营,但不参与合伙组织的盈余分配,不承担合伙经营的风险,并于此收取固定收入,则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或是劳动关系。

二、一方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但账目不规范且合伙人对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无法审计时,由谁来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一方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前提是合伙清算。清算,是为了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而进行的一个程序,包括计算、核实等。合伙清算的概念,通俗的说,就是合伙人之间自己或共同委托第三方,对合伙财产进行计算、核实,并支付欠付员工工资或费用、税款、债务,合伙财产如有剩余,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的一个事项。

但实践中,会存在以下导致合伙清算、合伙财产审计不能的情形:由于一方合伙人掌握合伙组织或项目的账目和财产,不主动配合另一方合伙人进行合伙清算;或者财务管理制度缺乏、松散,比如,存在白条入账、较大数额开支没有法定发票等,合伙人之间对账目存在较大争议。

针对上述情况,一方合伙人要求分割财产起诉到法院,会存在两个法律问题:1、对未经合伙清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法院是否应予立案或直接判决驳回;2、账目不规范且合伙人对账目存在较大争议导致无法审计时,由谁来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目前,对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是因为合伙未进行清算,账目无法查清,援引《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另一观点是,《民法通则》未对个人合伙的终止结算义务加以规定,合伙清算也并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所以法院不应对未经合伙清算的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就决定不予受理,同时,在审理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过程中,不应对所有账目不清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笔者认同第二个观点。

对第二个问题的解答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对合伙经营期间账目的核实,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主张的一方举证。一种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区分认定。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对财务制度进行了详细约定,如约定了合伙负责人及其相应财务、经营权限,约定了合伙人对每月的经营情况进行财务结算及库存盘点,结算及盘点结果需全体合伙人确认等。若被告一方被约定为合伙负责人,原告一方能举证证明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客观存在(若合伙人履行了合伙协议中对财务结算、盘点部分的约定,这部分的举证就相对容易许多),被告一方应就经营期间的所有账目的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利承担较大的责任。第二种情况,双方未签订合伙协议,或未约定相关财务制度、负责人等条款。原告一方需举证证明合伙协议法律关系客观存在,举证证明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客观存在,需举证证明被告一方实际对合伙经营项目进行管理,并实际掌握了全部的合伙盈余财产和开支账目。否则原告一方需承担败诉风险。

从对第二个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未签合伙协议或签订合伙协议不全面,主张合伙财产的分割难度相对于签订合伙协议的情况较大。同时,个人之间的合伙应重在合伙协议的签订与履行,若是忽视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合伙出现了纠纷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诉诸于法院,尤其是关系合伙财产的分割问题,该类诉讼案件的难度大,对未掌握合伙盈余财产和开支账目的合伙人不利。

编辑:Grace

校对:Liu T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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