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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20.83天、20.92天、21.75天的区别?
原创 IT Roc 法律咨询网 2020-07-21建议WiFi环境下播放
律师对话第824期.mp3来自法律咨询网00:0005:01

在每月统计考勤和计算工资时,HR经常会遇到三个数“20.83”、“20.92”、“21.75”,不能正确的使用三个数字,就极容易产生劳动纠纷,给自己和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律师对话第824期邀请到方延龙律师为大家分析解答这三个数字的区别,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一下方延龙律师的分析解答。

1

20.92天

该规定出自于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该规定目前已被废止,所以已经不存在20.92天的相关规定。


2

20.83天

该规定是制度工作日,实际要从事工作的工作日,其实就是理论上要到工作岗位上去做事的天数,比如一个月的工作时间超过了20.83天,就应当算加班,但是一般按照标准工时工作的,法定节假日放假的不存在这个问题,综合计时工作的,可能就会遇到计算的时候,如果月工作天数超过了这个时间,就应当算加班。该规定出自于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3

21.75天

该规定主要适用于计算日薪的地方比如计算加班工资时需要用到的日薪计算以及扣减工资时需要用到的日薪计算。该规定出自于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举例

1、比如,五一节,4月29日到5月1日放假,4月27日、28日上班

如果职工在4月27日-5月1日都上班的话,其实要计算300%的只有5月1日1天,要计算200%的有29、30两天

如果月薪为3000元,那么加班费计算是:3000/21.75*1*300%+3000/21.75*2*200%。

计算加班工资时,加班每日工资的基数:基数=月基本工资/21.75*天数

2、如果员工当月出勤20天,请事假2天,那么事假工资是按出勤20天计算,还是按全月工资扣除2天的事假工资计算比较合理呢?

解答:按照劳部发[2008]3号的本意,是规定按月薪—月薪/21.75*2天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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