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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丨威科先行

作者丨张倩

机构丨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针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况,向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监察投诉、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甚至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引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自此,“欠薪”的用人单位将可能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将“欠薪入刑”是国家前所未有的打击手段,终极目标还是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一、民事法律责任

(一)补发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2】,由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或者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欠薪属实,则需要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差额)。


(二)加付赔偿金

在劳动者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3】。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4】。如果劳动者未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同时要求支付加倍赔偿金的,即便用人单位欠薪属实,劳动者也将面临加倍赔偿金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的后果。因为获得支持的前提是,针对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必须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北京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也会要求劳动者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等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5】。当然,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已经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重复处理。

此外,实践中,劳动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倍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6】:

1、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严重性及过错程度;

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受损害大小;

3、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获利情况;

4、用人单位接受其他处罚情况。


(三)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7】, 在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的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实践中,劳动者何时、以何种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不同的做法:一种表现为,劳动者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作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然后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一种表现为,劳动者虽未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支付工资,同时提出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亦符合被迫解除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不管采用何种方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必须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如果在已经向用人单位表达了因个人原因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在劳动仲裁环节又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则经济补偿的请求将很难被支持。在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而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后,劳动者也可以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同样可以在后续的仲裁、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加倍支付赔偿金【9】。

二、行政法律责任

(一)罚款

劳动者就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后,经查证属实,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10】;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1】。


(二)治安管理处罚

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3】。

(三)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被有关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14】。如果劳动者在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用人单位暂无可执行财产时,在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受到社会的综合制约。

三、刑事责任

(一)可能入刑的欠薪行为表现【15】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6】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被投诉后,劳动行政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用人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7】。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从客观方面讲,用人单位其实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却不支付,从主观方面讲,用人单位是恶意不支付。所以,对于确实因经营困难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并非刑法打击的欠薪对象。


(二)欠薪入刑的“数额较大”要求【18】

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并非一定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还需要欠薪的“数额较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从欠薪人数、欠薪时间及欠薪金额三方面进行规制: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比如,河南省高院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河南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4万元以上【19】。江苏省高院明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江苏省的定罪标准为: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20】。 


(三)行政部门先行处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21】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四)定罪处罚

1、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22】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处的“严重后果”包括以下情形【23】: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对用人单位的定罪处罚【24】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除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外,对单位判处罚金。

3、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25】

 对于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但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4、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刑事犯罪【26】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参考案例

在某科技北京分公司与某区人社局、某区政府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27】,法院查明:2018年11月,某科技北京分公司的11名员工先后分三批向某区人社局投诉公司拖欠2018年8月-10月期间的工资。经调查,除了投诉人,公司还拖欠郑某等16名员工的工资,2018年12月24日,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前改正拖欠工资的行为;逾期未改正,且无员工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后经告知等法定程序后,2019年1月21日,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要求公司向郑某等16名员工支付2018年8月至11月工资及50%的加付赔偿金,合计 1738821.06元;同日人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处以2万元罚款。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该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维持了人社局的《处理决定》。后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郑某等16人本就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且已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解决纠纷,要求撤销《处理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人社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用工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定职权。举报投诉是启动劳动监察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监察的范围也不仅以劳动者的举报内容为限,监察的内容是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劳动监察职责的履行并非行政主体居中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公司关于被诉处理决定涉及的员工并未提出维权意见,人社局不应当启动监察予以处理的意见,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并未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事后和解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免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义务。从立法规定本质上看,更强调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支付行为的否定评价,并给予其经济上的不利负担,督促其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便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事后自愿放弃获得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加付赔偿金系自愿处分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并不能否定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不能否认公司确有拖欠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且在人社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员工工资后,其仍未在通知要求期限内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在人社局的调查过程中,公司认可“截止2019年1月10日涉案员工没有申请劳动仲裁与诉讼”,因此,公司以被诉决定作出后提交的和解协议否定被诉决定合法性,不予以支持。人社局责令公司加付赔偿金579607.02元,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幅度,并不属于明显畸重不适当。关于人社局履行劳动监察程序以及区政府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同意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

合规建议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资台账,并至少保存2年备查;同时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明确告知员工对工资发放如有异议,可以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人力资源相关人员针对员工的具体问题进行核实排查,如果确实存在工资发放不足额的情况下,应及时为员工补发差额,或者书面告知员工在下一个发薪周期为其补足工资差额,反之,用人单位应向员工解释清楚工资发放明细等,及时打消员工疑虑;

2、用人单位如果因疫情防控或其他因素影响导致经营困难,可以考虑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与员工协商全员降薪或者缓发工资,充分听取员工及工会的意见,最终向全体员工发布降薪或缓发工资的文件,同时注意留存相应证据;


3、如果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存在不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询问等,如确实存在经营困难、资金有限,无法及时足额补发工资,也应积极向劳动行政部门说明和举证,避免消极不作为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4、用人单位如果因工资发放问题涉嫌刑事犯罪,应积极补发劳动者工资,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争取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等宽大处理结果。

参考文献

向上滑动阅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条第6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8条。

【6】《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5条。

【10】《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第2项。

【1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

【1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2款。

【1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48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276条之一。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17】《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19】《关于河南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2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

【27】(2019)京03行终1058号。

作者介绍

张倩  律师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曾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庭担任法官助理,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和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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