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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了50周岁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女职工提出是干部身份,结果悲剧了!真实案例

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

女工人和女干部如何区分?!

在女员工50周岁时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看看东莞的最新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粤19民终5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某,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X公司。

一审法院判决

一、确认江某某和东莞X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3月25日解除;

二、东莞X公司应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江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8628元;……

江某某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东莞X公司支付江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69795元(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24440元×2008年前工龄8.5个月=207740元,2008年后高于东莞市在职平均工资3倍,按3倍计,即5135×3×11.5个月=177157.5元,合计384897.5元,双倍计384894×2=769795元)。事实和理由:关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标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因此,江某某的计发经济补偿的标准是20个月,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是20×2=40个月,2008年前没有三倍封顶的要求。

东莞X公司不服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书第二项,改判东莞X公司无需向江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8628元;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某某的“身份认定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江某某的“退休年龄问题”,原审法院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因而是错误的。

首先,历史上我国曾经将所有的大学毕业生统一划定为干部身份,但后来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各种所有制企业已经明确取消所谓“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划分。原审判决却罔顾事实,坚持认为江某某人事档案中的“保留原干部身份”适用于早就取消了所谓“干部身份”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其次,在取消了“干部身份”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里,女性管理人员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中55周岁退休的规定。那么查明本案江某某是否为“管理人员”身份尤为关键。江某某提出自己是“管理人员”应当在55岁退休,并拿出《参保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参保情况记录表》、《人员信息变更情况表》,经查明,上述社保信息是江某某私自去社保部门将自己的身份由“工人”变为了“企业管理人员”。为此,东莞X公司有报警处理,现有警方调查笔录为证。根据江某某庭审中的自述,其明确承认《参保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中个人身份栏中的“工人”、“企业管理人员”和用工形式栏中的“原固定职工”共计13个字为自己亲笔所写,江某某没有任何领导的指令,偷偷填写了上述身份变更的内容。江某某的参保身份变更根本不是东莞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江某某利用人事管理漏洞擅自单方面进行的变更,不应由东莞X公司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原审判决却由此认定江某某的“企业管理人员”身份错误。

再次,原审法院以《劳动合同》中的“高级工程师”为依据,推定江某某属于企业管理人员,更是无稽之谈。第一,根据江某某与东莞X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江某某的工作职务为工程师,承担的是生产技术而非管理任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等职务只是东莞X公司内部对生产人员的一种岗位分类,这与“企业管理人员”有本质区别。第二,东莞X公司为新技术研发型单位,不同于一般的生产型公司,工程师不过是个技术工种的称谓,东莞X公司内部的“工程师”等比比皆是。如果按照原审的推论,那么东莞X公司九成以上的职员都是“企业管理人员”了。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东莞X公司对江某某按退休方式终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任何条款,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7条来要求东莞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外资企业中特别是技术研发型的外资企业中女员工的退休年龄问题,目前既无“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可供参考的相似判例。东莞X公司认为这属于外资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

所以,本案东莞X公司并没有故意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任何强制性规定,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来对江某某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

经阅卷,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东莞X公司是否违法终止与江某某劳动合同的问题。江某某与东莞X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江某某的工作岗位是工程师,承担生产技术任务。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号)的规定,江某某工作岗位是工程师,承担生产技术任务,属于管理技术岗位,应按55周岁退休。东莞X公司以江某某达到50周岁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违法,应向江某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江某某离职时已公布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最高年限12年计算赔偿金,扣减东莞X公司已向江某某支付的退休补助费,确定东莞X公司仍须向江某某支付赔偿金308628元准确,本院予以维持。江某某上诉主张的赔偿金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江某某、东莞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退休年龄究竟是多少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年龄有争议,如何认定?

《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粤劳社[2000]200号)

    二、关于职工出生时间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工人、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薪[1999]114号)

 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全部职工试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对女职工现岗位的认定,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即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其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均应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其退休年龄,在工人岗位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定的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19]1号)

 第三条第2点:有关女干部、女工人的认定,按照《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体有关问题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执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按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按55周岁,现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岗位为准,凡在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以现岗位认定其身份,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按照工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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