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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86: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近期,法信公号继续推出全新的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
该系列围绕《民法典》中的新增和实质性修改法条
解析条文变迁和影响关联法条
推送类案裁判规则和案例要旨
帮助法律人从案例实务中学习领会民法典条文

今天推出第八十六期

《民法典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相关裁判规则》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73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但是在实践中,有关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的案件大量存在,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是在兼顾身份关系的真实性和法律关系的安定性之间衡量。基于实践的需要,吸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本条从立法角度,首次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作出规定。本文就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相关的裁判规则予以整理,供读者参阅。

法信· 裁判规则

1.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而另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杨某诉严某某确认亲子关系及抚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亲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在没有DNA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虽不宜简单认定,也不能强制当事人配合鉴定。但是,在一方提供的证据已经能够明确其关联时,而另一方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则属于怠于抗辩举证和阻碍对方举证、法院查证的行为,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则可以认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以保护非婚生子女及妇女的合法权益。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辑(总第12辑)

2.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吴某某诉吴某、张某某否定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父亲作为原告提起否定与未成年婚生子女亲子关系之诉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本案中,子女系未成年人,且患有轻微脑瘫,不同意配合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及从严掌握亲子鉴定的精神,法院不能强制要求被告配合做出亲子鉴定,亦不得在无亲子鉴定情形下违反婚姻实际作出否认的推定。在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应认真注意对未成年人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参阅案例

3.一方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证据,子女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其主张成立——廖某诉廖甲等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为父或母中的任何一方。父母双方虽已离婚,但子女同父母的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故父亲有权提出否定亲子关系的诉讼。父亲就其子女为非亲生的主张提交了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加以证明,子女不认可该协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法院可根据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认定二者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由于子女是未成年人,诉讼中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配合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结合原告提交的亲子鉴定检测报告及被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二者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21)鲁1002民初1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21-02-24

5.血型检验报告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可以作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证据——张某某与张某甲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一方不需提供充分证据,只要有必要证据足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而对方妨碍进行亲子鉴定即可做出推定结论。本案中,虽然子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生产,但是根据血型检验报告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当庭认可的子女血型情况来看,不符合一般的血型遗传规律,举证已经达到必要证据的要求,在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案号:(2015)泰少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 2015-10-23

法信▪司法观点

1.可以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参考其他国家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情形,本条(《民法典》第1073条,下同)对于原告的范围规定如下: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父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此外,父亲或母亲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实践中还包括孩子被抱错,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或者和父母离散,父母请求确认自己和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主要是指以生父为被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弃婴或者父母离散的子女以生父或生母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条规定的原告范围没有包括未成年子女,是因为未成年子女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其要确认亲子关系,可以母亲或父亲作为原告提出。除本条规定的范围外,其他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2.可以诉讼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婚生子女推定和否认制度,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一项不成文的办案规则。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也是受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比如丈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与妻子所生子女之间没有亲子关系。本条规定依然没有采用婚生子女否认的概念,而是直接从当事人的诉求出发,规定为亲子关系的否认。关于可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范围,本条立法过程中争议很大,最终本条规定将原告范围限定为父亲和母亲,将成年子女和其他主体都排除在外,可如此理解:第一,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应以真实的血缘关系为基础,故应允许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提起诉讼,确定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第二,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了亲情和亲子关系的社会事实的情况下,从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应限制当事人以外的人否认亲子关系,故不允许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或母之外的第三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第三,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后,子女应当负有赡养义务,为防止出现成年子女否认亲子关系后不再对原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情形,成年子女不可作为原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3.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应正当理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对于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严格审核和认定。

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夫妻在妻受胎期间没有同居的事实;二是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等;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221-224页。)

法信▪关联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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