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应以居委会、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居住证明为主,社保证明、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租赁合同、水电费单据等为补强证据,故不宜仅凭租赁合同等补强证据认定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