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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系列之“建设工程(六)”

8月18日


044.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问:实际竣工日期能否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

答:答案是否定的。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通常要经过竣工、验收、结算之后才能付款。但实践中,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6个月期限双方难以达成结算。若以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时间,此时承包人尚不知道发包人是否会拖欠工程款,甚至可能出现优先权行使期限已经届满,而发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的情形。这显然不利于对承包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本文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的认定需要根据具体实际案件作客观判断,现仅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参考:

首先,合同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约定。其次,在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时间。理由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亦可参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价款的方式和日期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再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应区分具体情况认定应付工程款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依照《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起算时间也应当遵从合同约定。实践中,大多数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时,工程尚未完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接触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合意,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该协议约定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若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有争议,可能需要进行鉴定,如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式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应付款之日应为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起。最后,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借鉴《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具体来说:第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建设工程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第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但承包人已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应当认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第三,建设工程价款未结算,建设工程也未交付,大多数为工程未完工或者完工后未经验收的情形。此时,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尚未成就,应当规定一个拟制的应付款时间,以一审原告起诉时间作为应付款时间是适当的。

045.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问:实践中,对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有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波阿虎的建筑工程贾坤啊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

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但没有列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的组成,而是对工程价款范围采用了援引式规定,即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费用,包括定额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现场管理费和材料费三部分。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三是利润(酬金),由发包人按构成造价的差别利率给付给承包人。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因此承包人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指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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