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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复习资料

民法学1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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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中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不公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的确立,而且使我国民事经济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6.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7.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主体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对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要求.

8.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

9.根据民法调整的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10.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11.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事件)(行为)两大类.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应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13.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国家保护)两种.

14.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请求有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

15.死亡是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唯一法定利益.

16.在民法上,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7.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确认: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第2款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9.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幼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从事民事活

.21.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

22.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什么顺序确定监护人?答(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9.宣告失踪只能由法院进行.公告期为3个月.

2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17条的规定,按什么顺序确定其监护人?

答(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4.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5.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6.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8.第20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法期间为2年.

30.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就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及为其追索债权或清偿债务.

32.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33.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寻找,公告期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36.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39.法人一词最早出现于1896年"德国民法典

40.法人特征在于,它是法律所拟制的人格,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40.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活动性质的不同,可半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43.根据法人国籍的不同,法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44.法人对其机关成员的经营活动应承担代表责任,法人机关成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所造成的违约和侵权损害,应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45.法人的财产责任为(有限责任).

46.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47.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48.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49.(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客体.

50.根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存有产出和被产出的关系,可将物分为(原物)和(孳息).

51.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52.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53.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延续期限)和(解除期限)

54.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5.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两种: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56.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行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

60.代理分三类: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复代理

61.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62.民法通则第65条第6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65条3款还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71.139条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进行.

64.民法上的期限,可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期限确定根据,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种(法定期限)(指定期限)(意定期限).

65.我国民法上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分如下两种情况: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按日历所定的日,星期,月,年计算.

66.时效又可分为(取得时效)(消灭时效).

67.诉讼时效按适用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68.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69.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期间即不应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发法律不予保护.这20年,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时间.

第二编

1.物权一词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2.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3.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4.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5.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6.非所有人使用包括两种情况: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非法使用又分为善意使用和恶意使用.

7.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可以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8.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

9.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行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0.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所有人直接行使和授权他人行使.

11.按照全同或者其他合作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13.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14.国有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确认和保护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5.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16.74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我国,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它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17.77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和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18.在我国,公民个人所有权分为两类:即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19.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0.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

21.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22.78条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3.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4.在处份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的份额外负担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25.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6.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

27.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28.在民法上,通常将其他物权分为二类:即用益物权和保物权.

29.在我国现阶段,其他物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

30.按照对财产进行处置的不同方式,可把处分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两种.

31.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32.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

名词:

1.民法: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平

2.财产所有关系:指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4.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生的社会关系.

5.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6.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7.平等原则: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8.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自愿: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还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指由民所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9.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财产法律关系: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1.人身法律关系: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绝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相对法律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4.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6.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7.事件: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又称自然事实.

18.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政或司法行为.

19.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

20.78条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这是两种基本的共有形式.

21.78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22.78条规定,共有人出售其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3.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份,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4.在处份共有财产时,,如果共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的份额外负担共有人的意见处理.

25.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0.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21.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22.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23.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24.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风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都是我国公民.

25.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资格.

27.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所具有的完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29.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30.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1.住所: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处所.

32.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46.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3.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34.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3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在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

36.合伙的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全体合秋人名义人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37.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38.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身份.

3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0.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4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3.法人的独立财产:指的是由法人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的创立人以及法人成员的财产.

44.法人的变更:指的是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45.法人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

47.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的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48.民法上的物: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

49.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50.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依照交易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51.限制流通物:依据法委的规定在民事流转中受到一定限制或被子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52.特定物:指具有独具的特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53.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度量及品种规格相统一并能互相替代的物.

5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种类物.

55.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书面凭证.56.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事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57.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设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58.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59.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60.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想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6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62.法定代理: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

63.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彰而发生的代理,为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

64.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65.复代理:又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的利益,转托他人实施代理的行为。

66.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67.代理权的终止:指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资格消灭.

6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69.民法上的期限:指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存续,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日期和期间.

70.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71.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

7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73.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发生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

7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其他物权: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由他物权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4.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5.物权的诉讼保护: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物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6.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在事实上直接控制属于自己所在地的财产,亲自行使占有权能.

8.非所有人占有: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占有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9.合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财产所有权的意愿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0.不法占有: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根据或者合同依据或者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占有他人的财产.

11.善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12.恶意占有: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继续占有.

13.使用: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

14.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直接利用.

15.非所有人使用:指财产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16.合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合同约定或财产所有人的意愿而使用他人的财产.

17.非法使用:指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或财产所有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财产.

18.善意使用:指非法使用人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使用是非法的而违法使用了他人的财产.

19.恶意使用:指非法使用人在使用他人财产时明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使用行为属于非法但却仍然继续使用.20.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

21.天然孳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收益.

22.法定孳息:指依照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23.处分: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财产进行的处置

24.原始取得: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25.劳动生产:指公民或法人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6.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27.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实现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28.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法语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29.所有权的移转:指所有权从原所有人手中转移到新的所有人手中.

30.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是指国家所有权的对象.

31.国家所有权的内容:指国家对全民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32.公民个人所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是公民个人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33.确认所有权:指因所有权归属不清而发生争执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所有权.

45.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指土地使用者将土使用权抵押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行为.

34.请求返还原物: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要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35.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36.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37.共同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8.家庭共有财产: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39.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想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0.其他物权:在民法通则中被称为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处份权.

41.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力.

4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43.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4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46.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7.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2.房屋典权: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53.回赎: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简答

1.民法含义的区别?答(1)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2)民法还可分为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和不成文法.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的内容的法律,法规.(3)民法学.民法一词还可以指民法学.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答(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简述民法的渊源?答(1)宪法(2)民事法律(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5)国务院各委,部,局,署,办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4.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不同的情况?答(1)我国民法对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人,具有法律效力(2)我国民法对居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3)居留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应适用住在国的民法,而不适用我国民法.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6.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答(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经另一方当事人.(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因他人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受侵害,都有权要求依民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7.等价有偿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么?1)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相对性(2)在从事移转财产的民事活动中,一方取得的财产与其履得的义务在价值上大致是相等的(3)在共同从事某种民事活动时,各方当事人都应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行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方的利益(4)一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应以得到同等价值的补偿为原则,从而使加害人的赔偿数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等.

8.自愿原则的含义?答: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并给予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一定的意志自由.

9.公平原则的含义?答: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0.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内容体现?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体现为(1)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和广大消费者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2)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损害于他人(3)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对于约定的义务要忠实的履行,那种见利忘义,掺杂使假,欺诈蒙骗以及讲信用,擅自撕合同的行为,都严重地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1)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意志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12.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和人身权,从民事权得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用,分的(3)绝对权与相对权.按范围分的(4)主权利与权利.(5)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分的.

1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所具备的不同法律特征,的主要区别?答:民事权利能力仅是一种资格,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取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入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定资格,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

14.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哪些特征?答:资格的平等性;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可靠性.

15.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的特征?答: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第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或被取消.

16.人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以下三类?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得为能力.

17.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概括为几项?答(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向,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项民事活动(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5)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8.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什么?答(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3)监护人死亡.19.宣告公民失踪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1)受宣告人失踪(2)失踪超过法定期间(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4)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20.公民被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终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答(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止,财产继承开始(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其法律特征为?(1)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2)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

22.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答(1)个人合伙是自然人的集合(2)个人合伙是财产的集合(3)个人合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的意思表示为基础(4)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劳动,共同经营(5)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责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3.入伙的基本条件是什么?答(1)入伙人必须以接受原合伙人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为其入伙前提(2)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4.合伙终止的主要的原因?答(1)合伙的存续期间届满(2)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协议(3)合伙事业已经完成或已确定无法完成(4)合伙违反法律而被撤销.

25.法人的特征?答(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3)法人的责任独立于其创立人和其成员的责任.

26.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7.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答(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法人不享有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

28.法人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务的区别?答(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务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务在范围上一致(3)法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与不同于公民实现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

29.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的主要特征是什么?答:首先法人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移转于国家,创立人,其它法人或法人成员;其次,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如果法人的独立财产是由其成员的出资形成的,那么,法人的成员也仅以其出资的财产承担清偿法人债务的责任.

30.法人终止的原因?答: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1.联营的法律特征?答:联营关系发生于有权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之间;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2.联营的三种形式?答: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33.民法上物的特征?答:民法学上的物,特指人身以外的物质;能够满足人类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能为人类所支配.

34.限制流通物的范围?答:国家专有财产;非专属国家所有但在流通中依法受到限制的物;金银,外币等;计划收购和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管理物品;历史文物;淫秽,迷信物品.

35.有价证券的法律特征?答:有价证券是一种权利证明;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有价证是投资行为的法律凭证;有价证券需按法定方式制作.36.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答: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37.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四项有效条件是什么?答: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定形式.

38.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作为行为的附属性要件,条件必须符合如下要求?答: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是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而非法定的;条件必须合法;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39.第58条对各种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几种?答: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0.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是什么?答: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强制收购;其他制裁.

41.复代理的特征?答:复代理人是行使代理人权限的人,复代理人的权限有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复代理人,代理人对复代理人有监督权及解任权;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42.复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答:必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转委托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出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目的,代理人才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43.无权代理表现为几种形式?答: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44.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答(1)被代理人追认.民法通则第66和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3)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得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想念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49.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两者的区别是什么?答:构成要件不同;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属可变期间,机时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效力不同.

50.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如下三种?答: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45.滥用代理权行为有以下几种,相应产生一定的民事责任?答(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46.委托代理终止原因?答: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47.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原因?答: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行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48.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答:诉讼时效以权利人行得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51.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两者的区别是什么?答:发生中止的事由则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客观情况,而发生中断的事由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取决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中断可发生的诉讼时效开始后完成前的任何一段时间;中止是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障碍,中止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有效,中止事由消除后,原来的时效继续进行.而中断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前后实际是两个诉讼时效.

第二编

1.物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整套权利,和债权比较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答: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权的标的是物;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2.对物权通常作如下分类?答: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3.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答: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对义务人的不特定性;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财物.

4.从我国的情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答: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受让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5.导致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答:财产所有权客体灭失;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财产所有权被依法转让;财产所有权被抛弃;财产所有权被依法强制消灭.6.财产所有权的消灭,的法律后果?答: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财产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7.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特征?答: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主体;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内容.

8.根据所有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害以后提起的诉讼或请求的不同内容,可以将保护所有权的民法方法分为以下几种?答: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9.共有关系的特征?答:共有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它可以是独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0.共同共有特征?答: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11.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答: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用对共有财产的处份必须征得全体人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承担义务.因对共有财产进行维护,保管,改良等所支付的费用由各共有人平均分担.各共有人因经营共同事业对外发生的/债务或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全体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2.分割的原则是什么?答:分割共有财产,就遵循法律的规定;分割共有财产应充分贯彻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精神;分割共有财产,应遵循合同的规定.

13.相邻关系的特点?答: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的;在内容上,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内的内容;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14.其他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具有什么特点?答:其他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和法人;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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