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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 | 走私含管制精神药品之毒品,撤回起诉后无罪撤案

审判阶段,走私毒品罪,中院一审,当事人诉求无罪···这一切要素堆积的走私毒品案件,经过坚持与努力,收获了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后检方将案件退回海关缉私局,最终获得了撤销案件的中国式无罪结果。

文 | 朋礼松 律师

案《起诉书》指控称,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王迅先后三次在境外W网站购买含有赛洛西宾、赛洛新成分的毒品(俗称“蘑菇”)并邮寄入境,其中第一次购买75克蘑菇,第二次购买270克蘑菇,第三次购买120克蘑菇,三次均是通过比特币支付相应的毒资(含运费)。上述所购物品均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国内,后王迅在2021年2月19日签收邮件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的墨西哥裸盖菇检出赛洛西宾、赛洛新成分。

该案历经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和一次庭审,中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最终公诉机关主动撤回起诉,后检方直接将案件退回海关缉私局,并由其作出撤案处理,为本案画上圆满句号。


正式介入案件后,经过第一轮的详细阅卷,我也跟王迅传递了我的初步判断:应该进行无罪辩护!接下来我要做的,便是在案卷中找到所有能够通达无罪的突破口,或是在案卷外创造可以争取无罪的条件。

从我的辩护经验上来看,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程序性细节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由此衍生的“涉案毒品”的同一性问题。说巧不巧,这一点也成了辩护人锚定的突破口之一。

辩护人阅卷后梳理了案件来源、刑事立案、查扣物品、提取送检等各个时间节点,并绘制了相应的时间线,进而发掘出了“涉案毒品”在查获、扣押、流转、保管等程序上的严重问题。

通过核对程序细节及绘制的时间线可以发现:

1、对相关邮政快件的查扣,对邮件内容物的提取等均没有扣押、提取笔录及清单,也没有对取证过程进行现场的同步录音录像;

2、对邮件内容物中部分物品提取后的送检程序,也未有任何封装、流转、保管等程序材料予以记录;

3、移送刑事立案前,期间内对查获的邮件及相关物品,未见相应的暂扣手续、审批手续、保管等材料;

4、在海关缉私局对涉案邮件进行物证提取、取样、称量之时,涉案物品未见减少,显然不符合常理,足见案涉物品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同一性存疑;

5、“涉案毒品”扣押决定书的时间明显晚于“涉案毒品”的提取时间,更加晚于邮件的查获时间,扣押程序不仅严重滞后,且发生在本案刑事立案之前,存在明显程序违法;

···

可以说,前述程序上的诸多问题,直接撼动了本案现有证据所能证明的基础事实,但在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却远不止这些。想要实现无罪辩护,从现有证据出发去动摇或推翻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体系,虽然难度极大,但也并非铁板一块,毫无机会。

除去研究阅卷中的事实及证据工作外,辩护人还根据王迅对事实的陈述,积极搜寻对其有利的证据,其中就包括其身体患病的就医记录、诊断证明材料、购物W网站网页内容的提取与固定、国家禁毒委宣传图册等。

在阅卷工作后,基于跟当事人多次核实案件的事实细节,迅速在案件开庭前向承办法官递交了一份调取证据的申请(主要用于佐证不存在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并就在案“涉案毒品”种类认定所作的检验鉴定提出严重质疑,同样还向承办法官提交了一份要求重新进行种类检验鉴定的申请。

事后来看,虽然上述两份申请均未被承办法官准许同意,但其背后传递着辩护人对本案核心定罪证据之一的否定态度,这一态度也一以贯之地延续到开庭辩护以及庭后的辩护补充工作中。

案件如期开庭,庭审中辩护人对在案的书证,证人证言,检测报告,毒品提取、取样、称量笔录,毒品鉴定意见、网站截图等电子数据等,发表了详细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则围绕侦查程序、证据采纳、涉案物品的客观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等四个方面展开无罪辩护。

案件开庭后,辩护人还随即展开了新一轮的辩护补充工作,以期这些工作能够为庭审中的无罪辩护创造一些新的突破口。而这部分工作,主要是采取行政手段,力图能为自己的辩护观点创造一些有利条件:

其一,是向公安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其公开“迷幻蘑菇” 中主要成分(即赛洛西宾和赛洛新)的含量认定标准,以及针对其所谓的滥用危害,还申请公开其具备危害作用时所对应成分的含量标准等。
其二,是针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不符合规范的问题,通过省政务网站,对该鉴定机构进行的行政投诉,并要求该机构的主管部门对其展开调查。

上述一系列“动作”,虽然没有石沉大海,均得到相应的回复,但反馈回来的结果,却并未给我的辩护提供上火力支援。令人稍有意外的是,投诉反馈的部分信息,却为我否定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认定能力的辩护观点,提供了另一条论据。

在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也曾跟我沟通,当事人王迅愿不愿意接受认罪认罚,如果其能认罪认罚,法院可以在量刑上考虑缓刑的适用。我愿意相信,承办法官此举或有试探之意。当然,出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也需向当事人传达法官的这层意思。有幸的是,王迅支持我的无罪辩护,也仍然坚持认为本案不应认定为犯罪,其不愿以缓刑来妥协。我便如实跟法官反馈了他的态度,也再次向其陈述本案应做无罪处理的坚定意见。

后来,我收到法院系统推送的短信,打开后发现是该案的《延期审理告知书》,我清楚这是检方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因为我坚信这个案子,无罪处理是倾斜于我们一侧的,所以在这期间,我一直纠结着要不要向检方递交要求撤诉的申请毕竟我内心多少还是期望法院能作出无罪判决。

但是,基于司法现状客观实际的考量,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形罕有,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为了释放一些给法官的压力,我还是向检方递交了一份申请撤诉的法律意见。就在补充侦查的期限行将用完的时候,我又收到了法院系统推送的一条短信,打开链接后发现是一份《刑事裁定书》,法院准许检方撤诉,我欣然了。

在最后有一点不得不说,该案撤回起诉,检方给的理由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发生变化为由”。但愚钝如我,至今还没有找到是哪条哪款法律规定发生了变化。我想,这个答案估计也不会有人能给我了。

回顾这个案子,从2022年3月中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介入辩护,至2022年9月底检方撤诉,再至11月底海关缉私局撤销案件,我历经的时间虽并不算长,但这起案件是自2021年2月底案发,差不多耗时近两年才结束。特别是在审判阶段,中间还历经了6·26国际禁毒日,当时多少让我平添了一丝紧张,所幸结果是欣慰的。

作为辩护人,在此我还是需要特别感谢当事人王迅,他为自己的案件,为了我们共同的辩护目标,一直在多方搜寻、检索、研究各种材料,有力配合着我的辩护工作;同时,也要感谢他在各方物色比较的十多位律师中,第一次见面便选择我作为他的辩护「同伙」。

当然,该案曾经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中的经办人员们,特别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也是应该感谢的体制内健康力量,力求该案能以中国式无罪的方式宣告结束。

该案办理中还有一个小插曲,当事人王迅曾准备了一本艾伦·德肖维茨的《一辩到底》,准备送给承办法官,但却在法院外被我拦下了。我当时给出的理由是,这本书送法官多少是不合适的。细想,作为刑事律师的我而言,才更适合一辩到底吧。

附法律文书:

 @刑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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