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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最好形式
[ 作者:李明贤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点击数:345   时间:2010-8-8   录入:zgxcfx ]
论文来源 农业技术经济
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但产业化经营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产业化各利益主体因利益无法协调而难以进行下去,“龙头”抬得很高,“龙身”动不起来等现象。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均在于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载体,建立合理的运行和约束机制,是产业化功能充分发挥的保证。
一、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及其组织形式
关于农业产业化的涵义问题虽然讨论了很多,但仍然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阐述。农业产业化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农业的产业衔接问题,使农用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的供给与农民的需求衔接,解决农产品流通不畅的问题,避免农产品加工环节过份侵蚀产中农民的利益等外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农业产业化带动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因此,农业产业化就是实行贸工农、农工商一体化经营,也即农业生产者(农户、农场等)为了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地位而走向集中和联合的一种新型产业组织方式,其实质是农业生产者之间及其与农业的产前、产后部门的相关企业签订一个或松或紧的长期合约来代替市场中相应的一系列临时交易关系,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融为一体,把农业生产经营纳入到农产品的加工与销售之中,使农业与现代工业、商业乃至金融、运输等产业紧密结合与合作,构建一种从生产初级产品到最终产品,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可见,共同利益是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命脉,是推动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纽带。
实际存在于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较多的有两种形式:(1 )企业与农户共同建立生产基地,企业向农户提供主要的农用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服务,农户负责生产管理,产品由企业收购,价格由合同规定的方式确定,生产和经营风险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分担。(2 )农户集资入股组建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农户因其出资额而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两种形式比较起来看:前一种形式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的产业组合,后一种形式是按合作原则组建的规范化的运营组织。前一种形式常常由于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歧而难以为继,后者却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为了社员共同的利益服务。前一种形式,在合同建立时农户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后一种形式是在农户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建立的,农户可通过行使自己的权力(投票权)参与合作社的运营决策。前一种形式在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还属于卖方市场,企业的原材料来源非常不稳,需要依赖于农户的生产时,关系还可以巩固,农民利益还有保障,但此时若买方之间出现竞争,农民为追求眼前利益而违约的可能性将加大。反之,一旦企业对农户的依赖程度下降,农产品供给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企业就可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违约。“龙头”企业的培育并非易事,即使有了“龙头”企业,农业的发展也不可能寄希望于“龙头”企业自觉的让利和支持。而合作社是建立在入社社员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有效联接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组织形式,它不但可以降低生产环节风险,提高农业比较利益,而且它按照合作的原则组建,具有规范的章程,参与各方责、权、利明确,是保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效能分析
农业产业化采用合作社作为载体,将是推动农业产业化迅速发展的最好形式。首先,可以由合作社负责把农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组织起来,承担起生产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功能。这样它可以减少单个农户在这方面的弱点和成本,使单个农户经营中的市场风险变为农民共同承担的各种经营业务的平均风险。农业合作社的另一个作用是扩大生产资料供应和销售农产品的经济规模,为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提供组织保证。农民组织起合作社,很容易加强自己的讨价和取代地位,如果一个农资公司凭借实力,向农民提供高于平均利润的产品,那么这个公司的业务可能被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社所取代。农民通过合作社,将农产品进行分割、加工、包装后,直接进入超市等零售环节,进行产销挂钩的直售活动,面对高于批发价格的零售价格,不仅农民收益增加,而且消费者的开支也得到了节约。
第二,农业合作社属于非盈利性的公司法人,但它可以进行产销活动,并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其重要作用在于把分散的和小规模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以“集团军”的形式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从而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程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减少市场风险,保护农民的利益,解决好面对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政府调控农业乏力、龙头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矫正农业的弱质性,农民同工商企业的抗衡能力甚至与政府的对话能力将得到显著提高,从而农业将可能以平等的贸易伙伴身份与非农户进行公平竞争,共同活跃于国民经济的大市场上。可见,不仅农民需要合作社,而且政府和龙头企业也都需要合作社。
第三,农业合作社的重要作用还在于,它可以把农产品加工、贮运、批发和其他服务环节所取得的农产品附加值返还给农民,从而缩小工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强了农业深度和广度开发的后劲,从而加快改善和改变农业的弱质地位,保证农业的稳定发展。
第四,农业合作社在运作过程中既可以向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购销等产前部门延伸,也可向农产品销售、加工等产后部门延伸,还可以给产中环节提供系列化服务。这样既可避免农业产业化以发展“龙头”企业为条件;也可吸纳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为加快土地流转创造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效益,使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成为可能,并为大幅度提高农民的收入带来了机遇。另外,在合作组织带动下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还是城市经济与农村经济接轨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意义深远。
第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成为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的良好中介,专业合作社上辖“龙头”企业,下接农户,用合同、契约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较好地解决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填充了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断层,从而找到了一条组织千家万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途径。它还可以代表农户参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反映企农双方的意见和要求,避免“龙头”企业和众多农户利益协调难的问题,从而促进“公司+农户”型产业化组织的发展。
第六,“合作组织+农户”型表现出合作组织与农户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我们现在发展合作组织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它是农民在追求共同利益基础上的自愿组合。在内容上更注重生产力发展,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体现出不同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它在不改变农户原来经营规模的同时扩大了整体规模,从而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而且有利于农户生产行为的外在性内部化,是一种理想的形式。
总之,专业合作社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把服务渗透到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解决了社区经济组织“统”不起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包揽不了,农民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形成了“官”“民”结合、优势互补、功能齐全的服务机制。因此,农业合作社更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生命力,将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形式。
三、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府职能及注意问题
(一)政府职能 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建立的过程中应得到政府的重视和扶持。政府应该把合作社作为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来对待,给予多方面的扶持。(1 )制定能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和制度,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及合作社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利,使合作社的发展及时得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2)从信贷、税收和财政方面对合作社以必要的扶持。 如对合作社返还给农民的利润部分免交所得税,为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等。(3 )专业合作社的兴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民的自发行为,但也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支持。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指导合作社的发展,积极宣传合作经济知识,对合作社进行法律、经济、财务、社会等方面的指导与服务,促使其走向更高的层次。
(二)合作社在建立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 )合作社不改变家庭经营的地位,不改变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主要是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解决一家一户解决不了或办起来不划算的事情,把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联系起来,消除他们之间的过度竞争,避免“价格战”,走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的路子,为双层经营注入新的活力。(2)合作社不应该按社区建立,而应该打破社区界限、所有制界限, 成立各种类型的跨社区的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专项服务。因为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高,规模大,效率高,效益好。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形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以现有的供销社为依托,发挥其农用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人员、仓储等方面的优势;也可以是农技推广部门、农技站等与农民联合建立专业合作社,利用其技术优势,为农业开发提供技术、良种、咨询服务等;还可以由农民自发组织建立专业合作社。(3)合作社归入社社员共同所有,实行民主管理。 农民参加合作社是自由的,但须通过董事会的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入社后社员必须坚持惠顾的原则,如加入某加工销售合作社,社员所生产的农产品必须卖给该合作社,而不得卖给他人或其他合作社。(4 )合作社自身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为社员提供服务为宗旨,所获利润按交易量大小返还给社员,以增加社员的福利为目的。但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也应注意自我积累,不断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保持持久的活力。(5 )合作社要担负起对社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职责,帮助农民学习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市场信息和财务管理技能,把农业开发与科技开发、智力开发融为一体,充分发挥科教兴农的作用,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推向新水平。 (6)各地在建立合作社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做好舆论宣传的准备工作,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切忌行政命令,一刀切,否则会事倍功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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