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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句歌词告诉创业的你:公司负债,为何让股东自掏腰包?

郑重声明:

本文系原创文章,于2018年首发于本人知乎专栏《律途法事》(知乎昵称:隙梦),转载需在公众号内联系授权事宜。

 前言 

认缴制下,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理论上可以不花钱,但实际生活中,却常常听到有人因“办公司而背了债”或者“倾家荡产”,以致许多创业者都对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这个创业最基本的问题搞不清楚:公司还不起债,股东就要担责么?公司死掉了,没还清的债,股东就必须还上么?那公司负债和股东负债有什么区别?开公司的意义又在哪里呢?其实,三句歌词就能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唱歌之前,先说原则 

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

股东无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法律上将公司称作“法人”就是因为公司在法律上,被看成是和人一样的独立的主体,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相比较最根本的区别。对于公司负担的债务,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欠下的债是公司的,而不是股东的;股东并不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债务人也不能要求公司股东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但是,公司的财产又从何而来?根本上,起码最初是来源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缴付的出资的。股东一旦将其出资实际缴付公司,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由股东个人所有成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被公司用于日常经营的开支或者偿还公司的债务。基于这个道理,如果有下列特殊情况的,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外一 
“办不到的承诺,就成了枷锁”
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不到位

情景1:王朝公司经营玉石销售业务,老王是王朝公司的股东之一,认缴出资5万。王朝公司欠下马汉公司5万元的货款到期时,王朝公司的账面资产已不足1万元。此时老王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出资日期已经届满,但其一直没有向公司实际缴付出资。马汉公司能要求老王偿还这5万债款么?

公司的财产基本来源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所缴付的出资,所以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最根本的义务。如果股东没有按承诺的出资日期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出资不实,导致公司财产补足,不能清偿负债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来说,这些都是股东出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的情况:

1、股东在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中承诺的出资日期已到,但股东没有按期缴纳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的,即股东缴纳出资后又通过某种方式将出资款“抽”出来,致使该部分出资实际未能用于公司经营。如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转出;

3、使用实物、技术专利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而实际价值显著低于章程定价的;

4、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破产,所有股东认缴而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均将视为已到期,此时股东需提前履行实缴义务,所以此时也可以将其称为“出资不到位”。

在上述情况下,股东应以其未出资额的本息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情景1中的老王因未按期实缴出资,马汉公司可以要求老王就王朝公司无力赔付的欠款,在老王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王朝公司尚能还款1万元,余下4万小于老王尚未履行的出资额5万,故马汉公司可以要求老王补充赔偿这4万负债。

 例外二 
“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
股东与公司的独立身份发生混同

情景2:王朝公司经营玉石销售业务,注册资本5万元,老王是王朝公司的唯一股东。为了管理方便和避税,货款走账都从老王个人账户走,老王有时候也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玉石。王朝公司欠下马汉公司8万元的货款到期时,王朝公司资产不足清偿,马汉公司能要求老王赔偿这8万债款么?

股东无需对公司债务负责的前提是,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此时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负。但当打破了公司的“独立身份”之后,股东就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同于前文提到的补充责任,后者的责任承担是有先后顺序或者说是承担范围的,而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和股东,债权人可以不分先后地要求公司和股东对全部债务担责。这种情况在股东仅为一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尤其常见,具体来说:

1、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景2中的老王就属于此种情况,因其作为唯一的股东,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是独立而未发生混同的,马汉公司可以要求老王对王朝公司的8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老王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仅为5万元,王朝公司破产老王最多也只需要还5万块,但因老王和王朝公司发生了财产混同,老王个人就必须自掏腰包去还额外的3万欠款了。
2、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老王不是唯一股东,但因王朝公司的货款都走老王的个人账户,老王个人也经营玉石业务,王朝公司与老王的资金、业务都有混同,当王朝公司发生债务时,老王自己也可能会陷入不利的境地,负有承担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
 例外三 
“太多爱不明不白,我还在
分手的那一天原地徘徊”
股东未全面、适当履行清算义务

情景3:王朝公司经营玉石销售业务,老王是王朝公司的股东之一,出资5万已缴齐。王朝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老王等股东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剩余资产贬值、账本灭失。王朝公司欠马汉公司货款8万,马汉公司能要求老王赔偿这8万债款么?

公司的死亡涉及对公司资产的处理,对股东、债权人来说都影响甚大。公司解散时,公司法强制股东按期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如清算组未依法全面、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则需要对其造成的损失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情况包括:

1、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

2、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

3、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关于确认,公司自行清算的,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法院组织清算的,则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以上三种情形,债权人可主张相关股东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或者股东有其他过错等情况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最严重的情况: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景3中,王朝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将导致王朝公司解散,老王作为王朝公司的股东而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剩余资产贬值,则对贬值的部分负有赔偿责任;而账本灭失,王朝公司如果不可能再进行清算了,老王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当马汉公司起诉老王对王朝公司的8万债款承担连带责任时,不论老王是否完成出资义务、出资义务是多少,都需要先掏出8万元还给马汉公司,仅能在承担后,向其他股东主张按比例、约定或者过错情况来分担了。

 总结 

“办不到的承诺,就成了枷锁”

“老虎?老鼠?傻傻分不清楚”

“太多爱不明不白,我还在

分手的那一天原地徘徊”


公司负债,何时股东要自掏腰包?
记住这三句歌词,现在你弄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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