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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员工工资如何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文件阐述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以上是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而《企业会计准则》称为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可以看出,税法所称工资薪金与准则的职工薪酬不是一回事,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掌握扣除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计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工资有哪些?

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一切支出,但不包括企业为员工缴付的“三险一金”的数额。因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工资薪金总额的确定是: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既然上述这些事项支出不属于工资总额,也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但并非这些事项不允许税前扣除,只不过需要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相关费用中计算扣除,虽然企业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也属于给员工的报酬,但这些属于间接支付给员工的。对于“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属于企业费用,“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非人人收受益。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个人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从企业取得的直接所得(包括现金和非现金报酬)。

二、企业支付给哪些人员的报酬按工资薪金扣除?

    首先需要判定哪些人员属于企业员工?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对企业员工是这样阐述的: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同时规定不属于企业员工的有: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人员;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等。虽然这个文件已经废止,但新税法实施后没有文件明确企业员工是那些人。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企业办税人员还是税务干部在这个问题上总要产生分歧。就企业而言,员工的存在形式仍以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表现,这些都属于企业员工。除应由福利费中列支的人员工资外,都应按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税企发生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工与临时工问题。

随着社会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用人多数是以合同工表现。“合同工”顾名思义,企业需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点也是税务人员判定企业员工的重要依据。事实上有些企业用工并非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口头协议,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带来一定难度。所以,有些税务人员会依据是否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社保)作为判定依据,可是,有些企业的员工又无法缴纳社保,比如:企业招用外省或外地人员,农民工等。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员工,企业称为“临时工”。这又税务人员的判定带来难度。有些税务人员采用查阅经劳动部门审批的《工资手册》进行判定,也就是说如果在《工资手册》中包含这个人,可作为企业的员工。往往有些企业,上述三项都不具备。其理由是临时工流动性大,年初办理《工资手册》时是张三,中途换成李四,使税务人员在判定上难上加难,也是税企争议的焦点。有个别税务人员还以临时工“备案”或有无“用工手续”进行判定,这一点特别提示:原省局和长春市局规定的时工“备案”或办理“用工手续”已经废止,绝不能以此作依据。下面本人综述:一、企业与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依法签订,没有签订的由劳动部门制裁;二、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必须缴纳,没有缴纳的由社保部门制裁;三,判定企业员工应当本着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原则判定。也就是企业有正当理由情况下,雇佣的员工无论是否有合同、社保、手册,只要是符合任职受雇关系的,为其发放的工资性支出,都可以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确认扣除。

三、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判定

    1、对有固定岗位的,临时性招用的,无论多少天都属于企业员工。如:打更岗,保洁岗,保安岗等,即使是三、五天更换一个人,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均属于工资性支出。

    2、对企业临时发生的事项,临时性招用人员,该事项结束即终止的。无论时间多长,企业所支付的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如:厂房遭受水灾,需要临时性招用人员清淤(或临时挖沟等)。不管给多少线,也不管干多长时间,都属于支付劳务报酬,需要对取得劳务报酬的人员提供合法发票企业方可扣除。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可参照国税发[1994]89号文件对个人所得税划分税目的规定进行判定。即: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012313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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